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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权利的保障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 就没有保障。依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 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 社会保障的权利。

  就业是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在人口众多、经济薄弱的中国,就业 是突出的社会难题。在旧中国,由于国民党政府贪污腐败,发动内战,国 民经济走向总崩溃。民族工商业大量倒闭。到1948年初,天津工厂倒闭7 0%至80%;广东400余家工厂只剩不足100家;上海大量工厂倒闭,剩下的 3000余家工厂的开工率仅及平时的20%。工商业大量倒闭的直接后果,就 是工人和职员的大量失业。到1949年全国解放时,中国失业人口达到474 .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数的60%,给新中国留下了沉重的社会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就 业。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就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基本安置就业。 其后,随着全国人口以每年1400多万的数量增加,就业始终是中国经济生 活中的头等大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镇中需要就业的所有人员, 基本上都由政府负责安置,并主要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1979年改革 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对国家统包就 业制度作了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相结合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劳动就业服 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劳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就 业机会。对于农村因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政 府采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离土不离乡”, 就地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人到城市安置。近两年, 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深化企业改革,在治理整顿中关停并转了一部分 企业。政府十分重视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通过短期和中期的培训,使他 们迅速适应新的工作。1990年,中国城乡社会劳动者人数达5.67亿人,是 1949年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3.1倍;城镇在业人数达14730万人,相当于1 949年的9.6倍;城镇行业率仅为2.5%左右。

  在旧中国,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不仅受阶级压迫,而且由于经济不能独 立,在家庭中处于无权地位。部分妇女即使在社会上能得到工作也备受歧 视。新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政府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幼 儿托保事业,鼓励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劳动和工作,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 经济上获得独立。对妇女就业,国家法律和政策予以特殊保护。中国宪法 明确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歧视妇女的现象,政府劳动 部门即予以纠正。劳动部门还作出了妇女在产假期报酬不变的规定。因此, 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就业领域日益扩展。目前,城镇妇女就业率超过 96%,与男子就业率相差不到二个百分点。

  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在中国有充分的保障。在旧中国,绝大多数大学生 毕业等于失业。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大学毕业生采取由国家统一分配的 政策,保证每一个大学毕业生都有就业的机会。近10年来,政府对大学毕 业生的分配制度作了改革,把大学毕业生自由选择职业和国家保证大学毕 业生就业结合起来。国家根据各地建设的需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对每一 个大学毕业生都作出合适的安排。因此,中国的大学毕业生不存在失业问 题。

  在社会主义中国,政府保证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并随着 经济发展逐步加以改善和提高。中国职工的货币工资虽然不高,但享有未 计入工资的大量补贴,包括住房、子女入托入学、主副食品等财政补贴, 以及医疗、工伤、退休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和大量福利待遇。据统计, 中国城镇居民支付的住房、交通、医疗等费用约占其生活费收入的3%至5 %。1979年实行改革后,对原来的报酬办法进行了修改,在经济增长和劳 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有计划按比例地提高了职工工资水平,因此,职 工工资水平有较快的增长,全国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明显提高。据1990年统 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从1952年的149元提高到1442元,扣除物价上 涨的因素,增加2.8倍。

  中国十分注意劳动保护。全国已制定29类共1682项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全国已颁 布了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国家技术标准452项。中国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 察体系,实行国家监察制度,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工作 时间与休假制度等。现在,中国已设立劳动监察机构2700多个,监察人员 达3万余名。监察机构的职责是,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 作条件进行监察,促使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中国对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国家监察 、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政府规定,每年从企业更新改造资 金中提取10%至20%用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国家将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 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 责任。

  中国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实行合作医 疗,使全国城乡劳动者在医疗保健上得到基本保障。对于因公致伤致残的, 其生活费用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为了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全国已建立许多 职工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数十所高等院校已设置了 安全工程系或专业;劳动部门和工业部门已建立了数十所专业劳动保护科 学研究所,从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通过以上工作,“七五”(1986—1990年)期间全 国全民和较大的集体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六五”(1981—1985年)期 间下降9.53%,重伤人数下降37.95%。

  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对女职工的保护。国务院1988年7月发布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从各方面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禁止女工从事 特别繁重或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具 体保护要求;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近年来,许多地方还建立了生育基金制度,用于哺 乳期妇女休假期间的生活补贴。

  中国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工人的利益同企业的兴衰紧密相关,企业管 理者与工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一现实决定了中国保障劳动者权利的 制度,与雇拥劳动制度下的模式不同。根据中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工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工资 福利、社会保险、集体福利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在保障工人劳 动权利方面,中国的工会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 来,中国各级工会做了五件大事:一是在企业里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建立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完善了职工教育体系;三是 发动和组织了职工群众开展劳动竞赛,促进国家计划的超额完成;四是维 护职工的物质、精神利益,保障职工的生活福利;五是建立和健全了处理 劳动争议的委员会。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它是国 营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 工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行政法规。具体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绝大部分劳动争 议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 解决的,只有很少部分是通过仲裁或人民法院解决的。据不完全统计,1 990年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 动争议案18573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6813件,其中调解解决15881件, 成功率为94%;而仲裁裁决结案只有932起,只占总结案数的6%。对仲裁不 服向法院起诉218起,只占总结案数的1.2%。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劳动法制建设。根据宪法,国务院和国家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劳动工资、劳动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者的职业 培训和考核、劳动和休息时间、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等法规和规章。目前, 正在加紧进行劳动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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