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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2% ,其他55个民族占8%。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对待民 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 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互相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 分裂的行为。宪法还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 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在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许多少数民族不 被承认,境遇悲惨,有的只能躲进深山,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1949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制度,少数民族的状况 得到了根本改变。五十年代,中国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调查,经 过科学地辨认,认定公布了55个少数民族。多数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 成为中国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

  新中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 由当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目前,全国共有159个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4个。民族区域自 治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 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 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 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地 方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利。在民族杂居散居地区,还建 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使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能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权利。

  在新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解放前,少数民族人民同广大汉族人民一样,深受反动统治阶级的压 迫。这种压迫在有的地方更为野蛮、残酷。例如,在旧西藏,95%以上的 藏族人民是世代人身依附于官家、贵族和寺庙的农奴。旧西藏通行了几百 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把人分成三等九级,明文规定属于“下 等下级人”的铁匠、屠夫、妇女,其“命价”为“草绳一根”,并用包括 “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等残酷的刑法来维持这种三等 九级的封建农奴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劳动群众当然毫无人权可言。

  新中国建立之后,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实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 在西藏,百万农奴挣脱了锁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 让、交换、抵债,不再遭受挖眼、刖足、割舌、砍手等野蛮刑罚,人不再 被分为三等九级。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争得了基本人权,第一次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

  今天,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

  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宪法规定,在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放都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 百分比,都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55人,占15%。只有几千人的珞巴族、赫 哲族、门巴族,在全国人大也都有其代表。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国选举法规定:“有少数 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 会”,同时还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根据这些 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中国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担任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在这 方面,同样不存在对少数民族的任何歧视。不少少数民族的人士担任了或 曾经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国家高级领导职务。《民族区域自 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 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 民族的人员。据统计,198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构里,人大 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7.27%,正副省(市)长 、自治正副主席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2.66%;省辖市、地区、 自治州一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 14.2%,正副市长、专员、州长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1.9%;县(县级 市)一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7.3%,正 副县(市)长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5.16%。这些比例全都高于少数民族 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的比例。

  国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近年来,少数民族干部以每年递增上万 人的速度在增长。在西藏,全区已有藏族干部3.7万人,占干部总数的66 .6%;在自治区一级和县级干部中,藏族干部分别占72%和61.2%。在内蒙 古,蒙古族干部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近50%。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之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有的还处于 原始氏族公社状态,生产方式是刀耕火种;少数民族的生活极端贫困,疾 病流行,平均预期寿命只有30岁,人口日减。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积 极帮助各族人民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使各民族的社 会发展跨越了几个历史阶段。现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的温饱问题得 到了解决,少数民族总人口从1953年的3500万增至1990年的9120万,各少 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高于汉族。少数民族公民的平均预期寿命已提高为6 0岁以上,增加了30岁。

  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 经济建设。过去一些根本没有工业的民族地区,兴建了许多现代化的大工 业,如克拉玛依油田(新疆)、包头钢铁公司(内蒙古)、龙羊峡水电站(青 海)、大坝电厂(贵州)、羊八井热电站(西藏)、贵州铝厂(贵州)、霍林河 煤田(内蒙古)、北疆铁路(新疆)、川藏公路(四川—西藏)、青藏公路(青 海—西藏)等。在西藏,解放前没有一条真正的公路。当年英国人送给达 赖喇嘛的汽车,只能拆散了用牛运到拉萨。现在西藏已建成以拉萨为中心 的公路交通网,通车里程达2.18万公里,并开设了多条国际国内航空线。 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长期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扶持。目前, 国家每年对少数民族地区8个省、自治区的财政定额补贴近80亿元,其中 给予西藏的达12亿元以上。国家还设立了若干专项资金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如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费、边疆基本建设专项投资、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等,每年共6亿多元。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 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还采取减轻负担、优惠投资、智力投资、扶璺包干 等特殊措施,并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温饱基金。政府还组织全国经济 发达省市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由于国家的帮助和当地人民的努力, 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有了较大发展。1949年,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总 产值为36.6亿元,其中农业为31.2亿元,工业为5.4亿元;1990年,少数 民族地区的工农业总产值达2272.8亿元,与1949年相比,按1980年不变价 格计算,增长了22.6倍,其中农业为977.76亿元,增长了7.1倍,工业为 1295.06亿元,增长了134.5倍。

  在劳动政策方面,中国政府也制定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政府规定, 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公民进入企业工作, 各民族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从农、牧区招收少数民族家牧民进入国营企业 做工等。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改变这些地区长期 以来缺医少药的状况。1990年,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机构已有31973个, 医院病床35.983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8.86万多人。在发展现代医药事业 的同时,传统的民族医药如藏医、维医、蒙医、傣医等,也得到了较大的 发展。政府还向少数民族地区派出了大量的医疗队。在西藏,仅1973年至 1987年上半年,国家就组织10多个省市派出进藏医疗队,总人数2600多人。

  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少数 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截止1990年,在过去几乎没有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 自治地方已建成大专院校75所。全国各地兴办了12所民族学院,专门招收 少数民族学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一些著名的高等学校专门举办了民 族班。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 宽录取分数线。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举办寄宿制中小学,以便于牧区 和边远地区的青少年入学。对牧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寄宿中小的学生,普 遍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还从内地向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派出大量教师, 支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从1974年到1988年,仅支援西藏的教 师就达2969人。1989年,全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是1950年的102 .4倍;全国小学校少数民族在学生是1951年的70.3倍;全国小学校少数民 族在校学生是1951年的11.2倍。

  中国的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 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的规 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 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在 中国司法活动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 者多民族共民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 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 文字。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还帮 助尚无文字的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在中央和多民族地区,建立了少 数民族文字的出版机构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机构,出版少数民族文 字的报刊图书。据统计,1989年全国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杂志、 报纸分别为1952年的5.8倍、7.6倍和3.1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每天用蒙 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民族语言向少数民族地区广播。各少数 民族地区按民族分布情况,办有一种或几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电视节目。

  中国政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政府大力扶 持各种少数民族艺术,鼓励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文艺体育活动。 政府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规定了假日,专门拨给一定数量的金银和其他 原料,组织生产少数民族所特殊需要的绸缎、靴帽、珠宝、玉器和金银饰 品等生活用品。

  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沿海地区发展上的差距,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 40多年来,中国政府为缩小这种差距,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改 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从多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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