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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与教育保护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公民权利。中国政府 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不歧视、不嫌弃,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工作,给他们 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

  中国从长期的实际经验中深知:罪犯刑满释放后个人权利的恢复与保 障是重要的,但如果不创造必要条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家立业,避免 重蹈复辙,那么,这种个人权利的恢复与保障仍是消极的,不具有真正的 积极的社会意义。

  中国政府十分注意加强对罪犯刑满释放前的教育。服刑将满的罪犯提 前被送往出监队进行管理教育。出监队全面检查其服刑期间的改造状况, 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课教育,以巩固改造成果。还请当地党 政机关、工商、税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向他们系统介 绍当前的社会形势、法律政策、就业趋势等,教育他们出监后怎样遵纪守 法、妥善处理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正确对待生活、家庭、婚姻和就业等 问题。

  刑满释放人员原则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社 会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办法安置,个别确实无家可归而又自 愿留下就业的,由原劳改单位收留安置。

  1983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 置的联合通知》,使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和安置工作有章可循,其主要内 容有:

  ----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

  ----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劳改单位在其刑满释 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

  ----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城 镇后和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由劳动部门或街道,按照现行就业政策积 极予以安置。

  ----原系在校青少年学生,刑满释放后,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 并经考试合格,允许他们复学、升学。

  根据几个大城市的抽样调查,北京市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率从1983年 至1990年平均为83.4%,1988年达90.2%;上海市1982年至1986年平均安置 率为79%,其中安置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占42.6%,从事个体经营的占 26.9%,其他占9.5%。天津市近几年平均安置率为85%。

  为了巩固刑满释放人员的改造成果,预防重新犯罪,当地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和家属亲友的力量,加强对他们的帮助、教育和保 护。有工作单位的,由厂矿企业组织工会、青年团或车间,成立帮教小组 具体落实;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的由乡、村负 责,落实专人进行帮教。对表现好的及时表扬,鼓励上进;对有缺点错误 的,诚恳帮助,以理服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迹象的进行反复教育,指明 危害,晓之以理。

  1991年3月2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 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1990年6月,中国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其任务之一就是指 导对失足青年的帮教与保护。不少地区也相继成立了以老干部、老教师、 老工人为主体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目前全国共有近百万老干部投身 这一活动。

  由于推行这些法律政策措施,中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是比较低 的。不少地区和单位出现了连续几年、十几年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的好典型。 例如:广州市越秀区红书房建队从1979年创办以来,先后吸收失足青年和 刑满释放人员178人,其中有15人当了商店经理、施工队长、工会主席等 领导职务,有118人受到省、市、区、街道表彰,十几年没有一人重新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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