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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的主权归属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西藏在中国的西南部。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远在公元前就与生活 在中原的汉族有联系。以后,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 落逐渐统一起来,成为现在的藏族。到唐朝(公元618—907年),藏汉双方 通过王室间的联姻、会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团结友好的亲谊关系,在经济 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为最终建立统一的国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的布达拉宫,至今一直供奉着公元641年唐朝嫁给 藏族吐蕃王的文成公主的塑像。大昭寺前的广场上还矗立着公元823年为 双方会盟建立的“唐蕃会盟碑”。碑文记载,“舅甥二主,商议社稷如一, 结立大和盟约,永无渝替!神人俱以证知,世世代代,使其称赞。”

  十三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自此之后,尽管中国经 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过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权的 管辖之下。

  元朝(公元1271—1368年)

  十三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国。1247年, 西藏宗教界领袖萨迦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皇子阔端在凉州(今 中国甘肃武威)议定了西藏归顺的条件,其中包括呈献图册,交纳贡物, 接受派官设治。1629年成书的《萨迦世系史》记载着当时萨迦班智达写给 西藏各地僧俗首领的信中关于必须归顺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 容。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了全中国,创建了 继汉(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唐王朝之后中国版图内各地区、各民族大 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成为中国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元朝皇帝设置了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区军政要务。这一机构的人 员选用,由皇帝决定,它的报告直接送给皇帝。掌握宣政院实权的是“院 使”,一般由中央政府总理全国政务的右丞相兼领。

  在西藏地区成立了地方军政机构,名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隶属 于宣政院。宣慰使司下面还辖有管理民政的十三个万户府、千户所等。所 有机构和官职的名称都是元朝中央规定的。元朝在西藏驻有军队,并由一 位王子及其后裔率军驻守西藏地区的东部边缘,逢西藏有事,即可就近入 藏,以尽镇戍边疆的职责。1290年,一名万户长叛乱,元朝中央派遣这位 王子率军入藏平息。

  元朝中央派官员入藏,按照户口多寡,地形险易,出产丰啬,设立大 小驿站,联成交通线,由西藏通往大都(今北京市)。

  元朝中央还派官员在西藏进行人口调查,确定各万户属下可支应差役 的人口数,决定沿驿路各地必须供给的力役、物资、运畜。1268年、128 7年、1334年进行了三次人口调查。藏文史书《汉藏史集》中有关于这三 次调查的详细记载。

  明朝(公元1368—1644年)

  1368年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继承了治理西藏的权力。

  明朝中央对元代的官职名称、品秩,大都保留原状。在今西藏中部和 东部分别设立“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与“朵甘行都指挥使司”,隶属于 陕西行都指挥使司,相当于行省级军区机构,兼理民政。西藏西部阿里另 设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这些机构的负责官员均由中央任命。

  明朝第三个皇帝明成祖(1403—1424年在位),以西藏佛教和政治合为 一体,大小派别各踞一方,为有利于治理,给西藏各地宗教领袖封以“法 王”、“王”、“灌顶国师”等名号。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遣使 册封,新王才能即位。按照朝廷的规定,每年元旦,王须遣使或亲自来京 参加朝贺典礼,呈递贺表贡物。对于入贡期限、来京人数、所取路途、沿 途各地供应,都有具体规定。至今西藏有的喇嘛寺内还保存着当年必须朝 拜的皇帝万岁牌。

  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两大活佛系统属于藏传佛教格鲁派。格鲁派在明 代兴起,三世达赖喇嘛本是格鲁派的一个寺院的住持。明朝中央特别开例, 准予他入贡,1587年封赐他以“朵儿只唱”名号。

  西藏地方官员犯法,亦由中央惩处。

  清朝(公元1644—1911年)

  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清朝皇 帝于1653年、1713年分别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五世班禅喇嘛,自此正式确 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以及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 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区,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 的另一部分地区。1719年,清政府派军队进入西藏,驱逐盘踞拉萨三年之 久的准噶尔部,着手改订西藏的行政体制。清朝皇帝封西康地区的一个青 年活佛为七世达赖喇嘛,护送入藏;任命四名有功有名望的藏官为“噶伦”, 管理西藏政务。1727年,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 与四川、云南、青海的界线,也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

  为了完善西藏行政机构的职能,清朝多次颁下“章程”,整顿改革旧 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1793年,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二十 九条。章程的主要内容有:

  清政府掌握确定西藏各大活佛包括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去世后转 世灵童的大权。每逢一代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和西藏各大转世活佛的 转世灵童觅到时,即将灵童姓名缮写在签上,纳入中央颁发的金瓶,由驻 藏大臣会集有关大活佛,掣签确定(金瓶和签现在仍保存在拉萨)。转世灵 童的剃发、取法名、选定授戒的师傅和授经的师傅,也都须经过驻藏大臣 奏报朝廷核准。当举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坐床和亲政典礼时,中 央派大员亲临监视。

  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督办藏内事务,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 尼平等。噶伦以下(包括噶伦)都是属员。

  对西藏文武官员确定品级、名额和升补手续。最高一级藏族官员有噶 伦四名、代本六名,由中央任命。噶伦、代本的年俸由中央发给。

  在西藏成立正规藏军,名额3000人,规定了军官等级、人数,军饷补 给来源,武器配备,驻防地点。另外,从内地调驻西藏各地官兵1400多名。 藏汉军队统由中央派驻的官员管辖。

  决定在西藏照内地之例,设立铸钱局,铸造官钱行使,银币正面背面 分别用汉藏文字铸“乾隆宝藏”字样。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每年的财务收支,由驻藏大臣稽查总核。

  西藏差役由全社会平均负担。贵族和大寺庙中实有劳绩可受优待免除 差役者,须经过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核准发给执照。

  对来西藏贸易的尼泊尔、克什米尔商人要进行登记,造具名册,呈报 驻藏大臣备案,由负责官员签发路证。凡外人要求到拉萨者,须听候驻藏 大臣衙门审批。藏人出境至尼泊尔等地,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规定往返 日期。

  西藏西南部与印度、尼泊尔等国的边界上若干地点,设立国界标志, 驻藏大臣每年出巡各地,检查驻军防务及界碑情况。

  一切西藏涉外事宜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处理。噶伦不得与外方通信,达 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接到外方信件、布施,俱报告驻藏大臣查验,并代 为酌定回信。

  对犯罪者的处罚,都要经过驻藏大臣审批。

  从1727年始设驻藏大臣到清王朝覆灭的1911年,清中央政府先后派遣 驻藏大臣达百余人。

  中华民国(公元1912—1949年)

  1911年秋,中国内地爆发了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近270年的清 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一经成立,即宣布它是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 的共和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就职宣言 书中向全世界昭告:“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等诸 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当 时作为国旗的五色旗即象征五族为一体。3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 颁布的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 领土的一部分。

  1912年8月10日,为组建中华民国第一届正式国会,北京政府颁布《 中华中国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员选举法,规定西藏地方民众参加选举的 办法和被选举的议员直接参政。1927年,中国国民党在南京组建国民政府, 并于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十三世达赖喇嘛和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均派出正 式代表参加。这次国民会议制订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总纲第一条 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领土。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的行政机构堪布厅的 代表,还加了南京国民政府于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

  中华民国期间,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 理。1912年中央政府设立蒙藏事务局(1914年5月改为蒙藏院),取代清朝 的理藩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务,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例行清朝驻 藏大臣职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藏族 、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宜。1940年4月,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 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

  依历史定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以及其他大活佛,必须得到中 央政府的认可和册封,他们在西藏地方才有政治上和宗教上的合法地位。 民国期间,外患不已,内乱频仍,中央政府孱弱,但达赖喇嘛、班禅额尔 德尼继续接受中央政府的册封。达赖、班禅等多次表示维护祖国统一,拥 护中央政府。1919年,十三世达赖对北京中央政府派出的代表团说:“余 亲英非出本心……余誓倾心内向,同谋五族幸福。”他在晚年(1930年)还 曾表示,“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国真正和平统一”,“都是中国领土,何 分尔我”,“英人对吾确有诱惑之念,但吾知主权不可失”,公开表明“ 不亲英人,不背中央”的意旨(摘自刘曼卿著《康藏轺征》)。九世班禅在 遗嘱中说,“余生平所发宏图,为拥护中央,宣扬佛化,促成五族团结, 共保国运昌隆”。

  1933年12月,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西藏地方政府依传统旧制向中央 呈报。国民政府派专使入藏致祭,并批准势振活佛为摄政,代行达赖喇嘛 职权,对于寻觅十三世达赖转世灵童应遵循的办法,西藏地方政府都按照 历来的规定一一呈报中央政府。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出生于青海省,原名拉 木登珠,在他两岁时被选为转世灵童之一。1939年,经西藏地方政府呈报, 中央政府指令青海省当局派军队把他护送至拉萨。1940年,当时任中央政 府首脑的蒋介石,经特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到拉萨察看后,同意西 藏地方摄政热振关于免于金瓶掣签的申请,由国民政府主席正式颁布命令, 批准拉木登珠为十四世达赖喇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原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北平、湖南以及与西藏相邻的云南、新疆、西康 等省相继以和平方式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 定也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 “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但是,当时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 摄政大扎·阿旺松饶等人,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不顾国家和 西藏人民利益,拒不接受中央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号召。他们在西藏东部 昌都一线调集藏军主力,布兵设防,企图以武力对抗。在这种形势下,中 央政府不得不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除放军渡过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判谈。中 央政府坚持和平谈判的政策,给西藏爱国力量以巨大支持和鼓舞。以阿沛 ·阿旺晋美为代表的爱国上层人士力主和谈,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 和支持,提前亲政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接受了进行和平谈判的意见。195 1年1月,达赖致信中央人民政府,信中说“余此次接受西藏全体人民热烈 而诚恳的要求执政”、“决定和平达成人民之愿望”,派代表“向中央人 民政府谋求解决西藏问题。”1951年2月,达赖喇嘛任命阿沛·阿 旺晋美为首席全权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 桑颇·登增顿珠等四人为代表,赴北京全权处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谈 判事宜。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 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 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规定,西藏人民团 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 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和达 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 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以及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 生活;西藏地区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统一管理。协议还明确规定,有关西 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

  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1951年9月 26日至29日,西藏地方政府召开有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代表参加的大会, 专门讨论协议问题。大会最后通过的给达赖的呈文说,“签订的十七条协 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与 伦比,理当遵照执行”。达赖喇嘛于10月24日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双 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 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 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班禅和堪布厅也发表声明,指 出协议“完全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特别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 0月26日,人民解放军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顺利进驻拉萨。

  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上层爱国力量为贯彻执行“十 七条协议”做了大量工作。1954年,达赖、班禅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达赖剌嘛在会上发言,对三年多来执行 “十七条协议”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会议所审议的新中国第 一部宪法草案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规定表示热烈拥护。在谈到宗 教问题时,达赖喇嘛说:西藏人民具有很浓厚的宗教信仰,一些人制造的 所谓“共产党、人民政府毁灭宗教”的谣言曾经使他们疑惑不安。但是现 在,这种“挑拔离间的谣言已经全部破产了,西藏人民已经切身体会到了 我们在宗教信仰上是有自由的。”他表示,要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在各族人民帮助下,逐步把西藏建设成为繁荣幸福的地方。9月20日,达 赖、班禅等西藏代表与出席会议的全国各族代表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此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委员。他们作为国家领导成员,依照中国宪法,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各项 事务的权利。

  1956年4月22日,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他 在筹委会成立大会上致词说:“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代 表进行谈判,在团结友爱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 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从此,西藏人民永远摆脱了帝国主义 的奴役和羁绊,回到祖国大家庭,和祖国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样,充分享受 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权利,开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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