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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制建设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重视军事法制建设,把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实现国防现代化和 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国家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 需要,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中国的 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1982年后,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即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事委 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各军 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 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从立 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及发布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军事 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十多年来,中国军事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 官军衔条例》等12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交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40多件军事行 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 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 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 列条令》等70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 军事规章。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 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中国军事立法在坚持符合本国国情、 军情的同时,还注重与中国在国际军事领域已经加入的条约、协定相衔接, 使军事法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相一致。

  国家在国防建设领域,依法确立和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防领导体 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国防科研生产制度、国 防资产管理制度、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以及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等基本国防制 度;在军队建设领域,依法确立了军队的性质、任务和建设方针,实行了 军人衔级制度、军事训练制度、司令部工作制度、政治工作制度、后勤保 障制度、警备勤务制度、军纪奖惩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保障了国防活 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下有序地进行。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实施,国家在军队中建立 了军事执法体制、军事司法体制和军事法制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构成了 比较完整的军事法制组织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事法实施的 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 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 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军事司法体制,由国家设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三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 构成,它们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分别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办理军队 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事法制机构,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各总部、各军 兵种、各军区编设的法制机构或人员组成,负责管理全军和军队各单位的 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组织,由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组 成,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 服务。1997年底,中国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 基层法律咨询站达到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

  中国重视在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 练的轨道。为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根据国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法制 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1986年至1995年中国军队连续开展了两个五年普法 教育活动。1996年初,中国军队开始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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