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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敏感物资和军事装备出口控制

  中国政府赞成采取必要措施对敏感物资和技术的转让实行有效国际监 督,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但同时认为,国际防扩 散努力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以防扩散为名 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不能影响正常的国际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

  中国高度重视敏感物资的出口管制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对敏感物资 的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核出口方面,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中国奉行不主张 、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制定了核 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 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 中国向无核国家出口或从无核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 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 材料、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作出了不 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的承诺,包括不对其 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7年5月,中国政 府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 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通知还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 作出了严格规定。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作为国际核出口控制 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会议,并于同年10月正式加入了该委员会。1 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 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 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 同时,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 清单》。中国已于1998年6月10日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 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在化学品出口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一直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中国不 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技术和设备,支持根据《禁止化学 武器公约》而进行的正常国际化工合作和科学技术资料交换,反对任何与 《公约》宗旨相冲突的出口管制机制。

  1990年9月,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严格控制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 和设备的出口管理措施。1995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根据该条例于1996年6月发布了《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化学品进出口由国 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门的公司经营。

  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中国尊重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 则所享有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为此目的获取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关 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八十年代初才开始 出口,且数量十分有限。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军品出口一直呈递减 趋势,合同成交额1987年为20多亿美元, 而1991年仅6亿美元,此后几年也 没有超过10亿美元。 从1993年至1997年联合国公布的各国常规武器进出口 登记情况来看,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与一些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武器出口必须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 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从1992年起中国参加了 历次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图表5、图表6)。

装备种类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总计
作战坦克 97 121 82 51 3 354
装甲战车 2         2
大口径火炮 166     20 18 204
作战飞机   68     5 73
攻击直升机            
军舰 2   6 1 5 14
导弹及发射架 24 20   18 106 168

图表5 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出口情况

装备种类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总计
作战坦克            
装甲战车            
大口径火炮            
作战飞机 26       22 48
攻击直升机            
军舰   1   1   2
导弹及发射架 144         144

图表6 1992?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进口情况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中国的武器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境内一切军品转让均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公司对外经营,这些部门和公司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军品转让合同,需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中国对导弹转让历来持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中国不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成员国,没有参加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于在防扩散方面的一贯立场和有关武器出口的原则,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1994年10月,中方重申这一承诺,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中国根据上述政策,对导弹及相关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有效的控制,从未做过违反承诺的事情。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的原则和做法,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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