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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就网站登载新闻的《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09日23:03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北京11月8日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言人日前接受此间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就发布和实施《互联网站从 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问:为什幺要制订《暂行规定》?

  答: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较为充分、快捷的新闻信息。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一些互联网 站登载新闻不与新闻单位签订协议,不注明新闻来源,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或冒用新闻单位名义发布新闻,侵犯了这 些新闻单位的正当权益;一些互联网站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发上网,转发或引用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 造成混乱,损害了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使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能够对公 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问:互联网站登载各类新闻是否都适用本规定?

  答: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都应当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通过批准取得从事这项业务的资格。从事登载行 业信息、专业资讯的业务,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其它有关规定。

  问:《暂行规定》中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是指哪些网站?为什幺这些网站只能登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

  答:是否属综合性网站将主要从网站的信息服务内容来判断。国家已经建立了数量众多的专业新闻机构,这些新 闻机构中有一支经过专业训练的记者队伍,在新闻采编、发布等方面有健全的机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其采编、发布新闻的资 格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目前,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网站都未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采编、发布新闻的资格 。因此,非新闻单位网站只能转发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不能发布自行采写的新闻。据调查统计,一些信誉较好、建设和管理 比较规范的非新闻单位网站,过去登载的新闻绝大部分来自新闻单位。

  对非新闻单位网站转发新闻的来源限定在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主要考虑到这些新闻单位是我国发布新闻的主体, 其发布的新闻权威、准确、及时。据抽样调查统计,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也是我国境内互联网站转载的新闻的主体 ,占被转载的新闻的95%以上。问:为什幺非新闻单位网站转发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必须签订协议?

  答:这是为了保护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上新闻的可信性。

  问: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交那些材料?

  答: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

  2、建立新闻网站的申请书;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件。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申请书;

  3、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可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索 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问: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的主办单位所在地如何确定?

  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多数是企业网站,这些互联网站的主办单位所在地可根据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来确定 。

  问:个人网页能否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对其违规行为将如何管制?

  答:个人网页不属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对个人网页违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行为, 将参照《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法制日报》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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