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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有个叫赵新的警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保险男女内裤”发明专利申请。据他介绍,这种“保险内裤”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不正当性行为。一时间,此发明申请引起舆论大哗,人们普遍认为这是社会的倒退,它与封建社会的“贞节锁”毫无二致。 我认为单就“贞操内裤”的是与非进行争论已无多大意义,因为稍微有点理性的人都将嗤之以鼻,它绝对会是一个胎死腹中的荒唐“发明”。但是,假如我们能够排除发明者个人的功利因素,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的有关贞操的争论进行理性思考,就不难发现无论捍卫贞操的工具怎样命名,无论它是叫“贞操锁”,还是叫“保险内裤”,其人性出发点都是猜疑、禁忌和占有!虽然男女相爱的结果大都要缔结婚姻契约,但这种“契约”是不是就完全意味着隐私权及人格尊严必须绝对让位于婚姻关系?显然,这是一个更值得讨论的话题。这使人想起正在酝酿的新《婚姻法》,它在一片质疑声中仍要把“配偶权”写入法律。如果婚姻的道德基石不再是爱、忠诚、信任和相互依靠,而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某种程度上,这样的法律条文与“保险内裤”已无本质的区别。 历史地看贞操观的演变,我们不难发现,它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历史上,之所以出现“贞操锁”那样的东西,很大程度是夫权社会的作祟,是被压迫妇女没有政治经济地位的直接反映。 前不久,报端披露的多起公安错判卖淫案,错案得到纠正的过程如出一辙,都是在验证了当事人的“处女膜”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公安才认错的。许多人在痛斥个别公安草菅人命的同时,并没有发现“处女膜”一旦充当“证据”将产生一个恶果:贞操观又一次沉渣泛起。显然,如果我们继续允许把“处女膜”作为“证据”,其所谓的“医学证明”可以冠冕堂皇地登上法庭,那么,就等于允许把“贞操锁”或“保险内裤”摆在法官的案头,让它们成为法律裁判的一个尺码。这样做只能有两个作用:一是最大限度地嘲弄了法律,二是极其罪恶地侮辱了妇女。 法律是道德的低限。我们不能苛求法律捍卫所有的道德,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事实上往往与法律有着非常遥远的距离。同样,道德的约束是需要自我感悟,什么样的工具都不可能完成道德的使命。具体到贞操,我个人认为,它已经不应该是衡量人的道德的重要标准。对它的崇拜和依赖,只能产生更沉重的罪孽。如果非要再谈贞操,我们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身体的背叛缘于精神的背叛,对于精神已经背叛者,贞操即便完好无损,它又有什么实质的意义?(陈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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