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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凤县的梁心桂老汉给资阳市检察院去信称,他已收到资阳市法院的民事再审判决书,对终于赢了的这场官司,他除了千恩万谢外,还对资阳当今开放的经济环境大加赞赏。而在8年前,满心希望核桃生意能赚上一笔的他,却因为一场变故,在资阳吃了一场输官司。 1991年10月,陕西凤县退休在家的梁心桂经人介绍与62岁的资阳个体户王诗慎合伙做核桃生意,梁找朋友借来钱,梁付款7000元,王付款7600元,合伙买来5000公斤核桃,梁又垫支运费3600元,于当年10月由梁的妻子和王诗慎一道押车运往武汉销售,谁知行情并不好。取得梁的同意后,王将核桃全数运到资阳存放家中。 这年12月,因王诗慎与资阳南津镇供销社联营中药材产生经济纠纷,南津供销社把王告上法庭,资阳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王家的5000公斤核桃。1992年3月,此案审结,王败诉,5000公斤核桃被执行。 眼看血本无归,梁老汉一急,把王诗慎和南津供销社一同告到资阳市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属于自己价值10600元的核桃3600公斤,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1992年8月,法庭最终认定,梁心桂与王诗慎之间无合伙经营的事实,遂作出裁定,驳回梁心桂的诉讼请求。 1999年初,梁老汉听人说,现在各地都讲究经济环境,申诉还是有希望的。1999年5月28日,梁老汉再次来川,走进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立案后,检察官们详细查阅了该案原审案卷、证据及裁定,调查分析认为,梁心桂与王诗慎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合伙经营核桃生意的事实是成立的,梁在这起合伙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999年9月29日,资阳市检察院提请资阳地区检察分院抗诉。同年10月18日,资阳地区检察分院就该案向资阳地区中院提出抗诉。今年1月18日,地区中院依法裁定,指令资阳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资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心桂与王诗慎当初口头达成了合伙经营核桃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二人的合伙关系成立。由于王诗慎与南津供销社联营中药材发生经济纠纷,致使双方共同经营的核桃被扣押,南津供销社对此无过错,其责任应由王诗慎承担。由此撤销原审裁定,判决王诗慎返还梁心桂核桃款10600元。(尹春明、李必泽、本报记者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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