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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名法官因涉嫌向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恶意侮辱、诽谤其代理律师,导致该律师无法正常执业,从而被推上法庭,被要求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昨日上午,津南区法院民二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据了解,律师状告法官名誉侵权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原告赵同山系精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大港区执业。被告尤某,系大港区法院法官。原告诉称,作为律师,他因工作与被告产生了矛盾。原告曾代理了一起刑事申诉案,申诉人袁某曾被法官尤某以盗窃罪判处1年徒刑。经过原告的努力,判决下达后,市高级法院依法改判袁某无罪。因此,法官尤某对原告十分不满,只要原告代理的案件由尤主审,尤某就向当事人捏造原告的不是,劝其另择律师。例如,1998年11月,当尤某得知一名受害人李某聘请原告为代理律师,便告诉李:“赵和法院的关系不行!能力也不行!人品也不怎么样!你辞了他,我给你介绍个好律师。”迫于压力,李某只得将原告辞掉。类似此种情况,仅1998年至今年5月,就有4例。 原告称,被告尤某利用法官的地位,对原告进行恶意侮辱,使原告的人格、执业形象受到了极大损害。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他决定象征性地向被告索赔1元钱精神损失费。同时,要求被告当庭向自己道歉,在《大港报》、大港电视台公开消除影响。 对于原告的诉称,被告人尤某认为纯属无中生有,恶意歪曲。作为法官,她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在秉公断案时,也得罪了一些人。她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她保留对原告的歪曲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案于昨日上午9时30分开始审理,12时45分,合议庭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布结果。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大港区法院审理。但由于被告方系大港法院现任法官,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由津南区法院依法审理,以示公正。(记者 胡然 张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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