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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月底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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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1日14: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今天,南京市政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南京市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据了解,此项工作本月底正式启动。
据介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今年2月底经省政府批准,《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职工大病救助办法》已拟定,并报市政府原则通过,南京市已批准成立“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此项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根据南京市筹资能力等情况,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管门诊,统筹账户管住院。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按四个年龄段分别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有各自支付范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并适当减轻退休老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南京市规定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上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按医疗机构不同级别分别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南京市暂定为4万元。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今后除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开展大病救助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南京市强调,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以收定支,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为确保此项医保改革的进行,南京市将推进医疗机构改革,降低成本,给患者提供及时、方便、放心、优质的医疗服务,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大药品管理监督力度,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张晓丽 秦小奕 龚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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