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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不是头一次听说,但11月7日《羊城晚报》“17岁少年被冤杀人,真凶拿获重获自由”的报道甚至让我比头一次听说时还要震惊。 案情大致如下:去年7月7日晚,张某和同学常某住在女同学王某家。8日早晨,常某发现王某倒在血泊中,急忙叫醒了张某,张某报了警。没想到,公安人员来到后,怀疑张某是杀人凶手。今年5月31日,黑龙江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近,真凶在另一起案件中被抓获,在交待罪行时,承认王某是他杀害的。10月20日,黑河市法院法官在北安监狱宣判张某无罪。在看守所和监狱中度过15个月零18天的张某获得了自由。 幸亏真正的凶手被抓获,否则,等待张某的将是遥遥无期的牢狱生活;还幸亏法院判处的是无期徒刑(张某未满18岁),如果是判了死刑,人头已经落地,现在连补救的机会都没有了。 张某能重获自由实乃万幸。但在现实生活中,正好逮到凶手,又正好凶手“好汉做事好汉当”同时发生的概率能有多大?冤案的发生,暴露了司法工作中的哪些漏洞?冤案一旦发生,能否有其他的补救措施,使其及时得以纠正?对于这些问题,实在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中间经过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应该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机关,而且法律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有一个要求是共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我想知道,认定张某是杀人疑犯或罪犯,司法机关收集、采信了哪些“确实、充分”的证据?我尤其关心,张某的口供是怎样的?是有罪的供述,还是一直到法庭都在鸣冤喊屈?如果是前者,是什么让原本清白的他肯把屎盆子往自己脑袋上扣?如果是后者,他的鸣冤喊屈为什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有效配合如果不是那么有力,应该进行哪些制度设计上的改进? 对于张某这样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即使他自己或家里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一定为其指定辩护人。我想知道,熟谙法律、对如此重大冤情想必有所察觉的辩护人提出了怎样的辩护意见,这样的辩护意见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重视和采纳? 判决之后,张某的家人会对判决服气吗?或许少不了奔走呼号。应该说,他们的奔走呼号应该是有事实根据的。为什么这样的冤案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警觉?莫非报纸上那些冤案昭雪的报道,真如百姓所说“都是领导批示才办的”?应该建立怎样的伸冤渠道,使百姓有冤屈有地方诉,有地方管? 所以,我想给司法机关提一个建议,不妨把张某这个案件,作为一个“标本”,好好剖析一番,看看是哪些问题的合力作用,造成如此冤案。想想应该做哪些制度改进、观念更新,以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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