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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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3日20:15 沈阳晚报
沈阳日报消息 酝酿已久的沈阳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月8日正式由市劳动局向社会公布。
沈阳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类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380元;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每月为32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每月为250元。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沈阳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的。沈阳最低工资是依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市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也可转换为日、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0.92天,日标准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实行计件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月、日、小时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按规定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生育等休假时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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