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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将引进“优势证明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4日06:57 北京青年报

  民事案件审判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优于另一方,法官即可定案。这个被称作“优势证明标准”的法律原则,在几乎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学界有意将其引进我国正在起草的第一部《民事证据法》中。

  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副教授称,“优势证明标准”的引进,意味着一起民事案件准确率只要超过80%左右的证明标准即可定案。法院将不必再像过去那样,过于严格地追求每一起案件的客观真实。

  林:什么是“优势证明标准”?

  汤: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证据证明力更大更高更强的一方,就被认为处在证明的优势状态。

  林:法学界为什么普遍赞同呢?

  汤:我们现在推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必然导致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证明标准的变化。诉讼价值多元化就不仅要考虑到真实,还要考虑公正、效率等其他诉讼价值。同时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

  过于强调客观真实,把大量司法资源花在追求案件真相上,也就牺牲了诉讼中效益、经济等其他价值,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一味追求高标准的客观真实还会扩大法官职权,当事人的诉权相对变小。当事人对法官职权的膨胀,以及由此导致的诉讼结果就会产生不满。

  过去我们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抹煞了三大诉讼法的区别和特点。

  林:不同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不一样吗?

  汤:是的。在英美国家,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最高,要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用数字表示,要达到91%;行政诉讼包含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清晰的,有说服力的”,低于刑事案件,但高于民事案件,用数字表示,就是要达到75%;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最低,达到“盖然性的优势”即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用数字表达,就是51%,就是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只要多一点点。

  根据我国案件事实的认定比程序公正更能说服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应达到70%至80%,51%是不够的。

  林: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为什么相对要低呢?

  汤:刑事案件涉及犯罪人的生命、自由等重大权益,对这些权益的剥夺当然要慎重;行政诉讼则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等重大问题;民事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法律后果相对不太严重,这就要更多地考虑其他价值目标,比如效率、速度等。

  林:这种量化的标准是否方便法官掌握?

  汤:“优势证明标准”是一种数学化的研究。西方比较发达,他们从心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各方面进行研究,有很多测量的标准。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一点,所以在我国还只是指导性标准,是有弹性的,现在还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证据就达到了优势,仅供法官理解,但这个精神应该引进。

  林:这个原则会被法律确立吗?

  汤:很有可能。这一原则的精神是,不要把民事案件的解决看作是科学研究,也不必像科学家一样追寻一个绝对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第一个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虽然有可能案件是不真实的,但如果当事双方都愿意接受这一相对的真实,也就达到了解决纠纷的目的,这种错误率是立法者所允许的。本期采写/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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