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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生一起医疗费透支引出的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4日14:00 生活时报

  时下,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患者知情权的维护问题已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被媒体和消费者一再地提出,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大家经常谈到的了解自己病情的真实情况、知悉和选择治疗方案、要求医院药品实行明码标价,为所购药品提供价目明细单、对手术全过程进行录像甚至增加医疗事故鉴定的透明度之外,还有一些大家司空见惯而不被重视的问题。如医方因住院费用透支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及家属是否有权拒交超支费用?日前,宣武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对上述问题给了一个回答。

  70多岁的张老太太一直没有工作,前些年依靠老伴那点微薄的退休金生活。不料,老伴突然去世。留下张老太太一人,好不孤单难过。好在老伴给她留下三个儿女,孩子们也还孝顺。老太太才算没闭眼随老头一同离去。许是老太太牵挂老伴过度,身体日渐衰弱。去年4月26日,张老太太心脏病突然急性发作,幸亏孩子们及时发现,老太太被迅速送进了某医院。

  经医院检查,老太太是“冠心病、急性下壁右室梗阻”。由于病情危重,张老太太随即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按照规定,应交纳住院押金10000元。几个孩子虽然都不富裕,但还是没说二话,凑钱分次向医院交齐了这笔押金。

  一个星期后,由于张老太太是自费患者,医疗费已大额透支,为防止患者逃费,医院按照规定通知张老太太的家属在《结算保证书》上签字。由于当时只有老太太的二女儿王女士在场,于是这份保证书仅留下了王女士一人的签字。签完字后,王又浏览了一下保证书,看到了如下内容:患者张××因病住院治疗,已交住院预付医疗费用10000元。治疗结束保证到医院住院处将医疗费用一次结清,绝不拖欠,否则保证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特此保证。

  没想到,第二天,医院又向张老太太及家属下发了预收金收据,要求张老太再追交医药费20000元。望着陡然增加的医疗费金额,老太太和儿女们顿时傻了眼。为彻底弄个明白,孩子们找到大夫咨询,得知,张老太的病要想彻底治愈,还须手术,费用全部算下来,约七八万元。这一来,大家的心彻底凉了。接下来的事情想必不说,大家也不难猜到,张老太的病因为费用过大而不得不被迫中断了治疗。更令人痛心的是,老太太出院没几天就随老伴而去了。这是后话,暂且不提。

  5月25日,在家属一再要求并保证患者后果自负的情况下,医院不得不批准张老太太出院,经医院核算,张老太太的医药费为38984.43元。结算时因王女士没钱,不得已为医院写下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张××在某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38984.43元,已预交10000元,现欠28984.43元,因家庭困难,所以分期付款(3年),落款为王××。

  由于王女士迟迟未结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王给付剩余欠款。

  庭审中,针对医院的指控,王女士进行了如下答辩:结算保证书系医院单方提供的格式文件,且是在我被压迫之下所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我母亲是自费患者,我们家境并不宽裕。而医院在我母亲接受医疗期间从未明确向我们提示押金不足、需要追加费用。后之所以出现押金严重透支完全是由于医院未向我们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所致,由此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医院自行负担;我未继承母亲的任何遗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欠下的个人债务,可不承担偿还义务。所以,我不能同意医院的诉讼请求。

  对此,宣武法院认为: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王女士与某医院虽非医、患关系,但在其母张老太与原告医疗服务合同中,王女士作为担保人,在张老太即其母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鉴于王女士所诉其签署的《结算保证书》系在医院压迫下进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医院虽然在患者张老太住院押金超支时未及时通知患者本人及家属,但侵犯的只是张老太本人而非家属之一,即王女士选择是否继续治疗的权利,王女士作为张老太的子女之一,赡养母亲是法律赋予其应尽的义务,这一义务是不能也无法选择的,且王女士又在其后自书的《证明》中认可了医院对张老太的收费标准及总额,故现以医院未及时履行费用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权及其未继承其母张老太遗产,不应替张承担债务作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医院要求担保人即王女士代其母张老太承担偿还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指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在患者张老太所花治疗费用超出其预交的押金时,未及时履行费用超支告知义务,确违反了有关法规,在今后工作中应当引起注意。考虑到王女士已下岗,经济有困难,法院可给其一定偿还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条的规定:

  判决王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偿还某医院人民币24984.43元。

  很显然由于患者张老太的突然病故,致使这一原本简单的追索医疗费纠纷案变得复杂起来。假如张老太健在,医院对于住院押金的透支情况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显然侵犯了张老太的知情权,进而在客观上剥夺了张老太选择是否继续治疗或在哪家医院治疗的权利,导致住院押金的大额透支,由此,张老太当然可以以此作为减交或免交医疗费的抗辩理由,作为医院自然要为侵犯张老太的上述权利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张老太去世以后,仅作为患者子女之一的王女士显然不具有张老太的上述权能。否则难免造成安乐死的泛滥使用。当然,作为张老太在享有上述权能时愿征求并考虑女儿的意见,则另当别论。

  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医院未及时履行超支告知义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患者及家属拒交超支费用的一大抗辩理由,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尽早拿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来。当然对于医疗费用告知义务的实施细则,现尚无具体明确的规范,有以一定期日、也有以一定金额作为向患者及家属发放通知单的标准,但都难以彻底避免麻烦和纠纷。笔者建议,在医院已进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今天,是否也能像一些大邮局或药店那样,在大厅设置一个电脑自动查询台,患者或家属只要将自己的病案号输入并点击所要查询的项目,即能得到相应的资料。当然,这只是笔者一点不成熟的建议,不管怎么说,在我国即将进入WTO的今天,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提供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已成为一项当务之急。(通讯员李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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