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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 打官司最讲究要有过硬的证据。那么,数字化的电子邮件可否作为证据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首次将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原告王女士原是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去年11月底被“炒鱿鱼”,原因是她“严重失职”。原来,一个多月前公司决定裁员,并制订了减员计划表。不料,“黑名单”上的部分员工不久却收到了部门经理下发的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他们欣然同意续签。当裁员决定公布后,这些员工自然大光其火,纷纷要求给说法。公司只好破财消灾,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补偿金或加发工资。事后公司追查责任,发现此事是王女士违反工作程序,直接将表格发给不知情的部门经理们所致,于是将她辞退。 王女士不服气,认为关于人事经理的工作流程,公司并无明确的规章制度,自己何错之有?于是,她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庭审中,公司辩称,有关人事经理的工作程序,公司虽然没有制订明确规章,但事实上早已在过去的工作中形成,王女士也理应清楚。为此,公司提交了从1998年10月13日至去年10月27日王女士在工作中发送和接收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公司认为,这些电子邮件充分证明,续签合同的程序是:首先将名单交给制造总监,然后由制造总监与部门经理们讨论通过。去年10月的王女士之举,明显违反这一操作程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这些电子邮件的真伪。被告称,6年来,该公司员工的电子邮件均受各自的密码保护,其他人包括网络管理员都无法打开。当使用人发出邮件并作磁带备份后,该电子邮件便无法更改。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今年6月由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该《意见书》确认了被告提交给法院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意见书》,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一审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认为中国民诉法规定的7类证据中,并无电子邮件,且公司有可能也有能力伪造电子邮件,因此已提起上诉。 据悉,此案引发的两个法律新问题,也受到了一些法律专家的关注。其一,电子邮件究竟能否作为证据。有的专家支持王女士的看法,认为于法无据。但也有专家指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等于明确了电子邮件可以充当证据。其二,电子邮件的真伪究竟应由谁来评判。此案中,浦东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了鉴定意见,有专家对其主体资格以及鉴定行为的权威性提出质疑,并呼吁明确权威性的专门机构来鉴定电子邮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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