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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林小红 林玉蓉) 一消费者在售楼小姐的鼓动下,交了1万元的订金打算买房。后来退房时才发现成了“定金”,在市12315的处理下,消费者日前拿回了1万元。 10月1日,60多岁的叶先生独自参观海沧大桥,无意中看到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广告,便顺便去售楼处看了一下。售楼小姐向他推销了一套房,告诉他按广告中的要求,他可以先交1万元的订金,如果不满意,可以退房并退订金。叶先生当即就回家拿了1万元来交订金,售楼处的一位先生填好了一份“认购书”后,让叶先生签字。叶先生没注意到认购书中1万元已变成了“定金”,而广告上却是“订金”。 之后,叶先生发现该开发商的房子内墙大面积漏水,房屋质量有瑕疵,不想买此房,便来要订金。结果售楼处以叶先生交的是定金为由,不予退还。 12315调解时认为,订金是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约定,如果一方毁约,双方可以协商返还。而定金则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付定金一方毁约,另一方可以不还钱,如果是收定金一方毁约,则要双倍赔偿对方。因此,尽管开发商向不知情的消费者玩了文字游戏,但仍被12315勒令退回“定金”,并要求广告中的“订金”必须与认购书中的定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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