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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西安11月15日电 (记者 黄博) 陕西省两名通过司法途径向省长讨说法的手机用户,没有想到会讨来一个“讨错对象”的说法。11月10日,审理此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两原告“错列被告”,故“驳回起诉”。两原告坚决不接受这一“说法”,并于今日提起上诉,致使此案焦点发生了转移。 陕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以陕政发(1998)4号文件的形式,制订了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一些行业负责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其中关于该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移动电话的用户,文件中明确规定每部手机每月缴纳10元帮困基金,由电信部门在收取话费时代收。西安市两名手机用户张伟和王哲不服此规定,于今年8月份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省长推上被告席。西安市中院受理了此案后,“帮困基金该不该收、电信部门强制收取合不合法、政府是否有权为手机用户设定道德义务”等问题,一时引起了各方关注。本报在今年8月24日曾以《手机用户向省长讨说法》为题对此予以报道。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了有关事实。原告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均无争议,但对事实的认定各有说法。原告张伟、王哲认为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对帮困基金的征收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属于强行收费和捆绑收费,有悖于平等自愿原则。而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答辩称,陕政发(1998)4号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实施征收帮困基金的具体征收机关是各级税务部门,认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西安市中院在裁定书中认为:“陕政发(1998)4号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虽然规定了向手机用户征收帮困基金的范围、机关和办法,但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不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告张伟、王哲起诉错列被告,本院明确告知要求变更,而原告拒绝变更,故其起诉依法应当驳回”,最后裁定“驳回原告张伟、王哲起诉”。 接到裁定书后,张伟、王哲明确表示不服裁定,并坚持上诉。今天上午,两原告寄交了上诉状。上诉状认为陕西省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要求撤销西安市中院的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焦点至此已完全绕开帮困基金该不该收,而转移到陕西省人民政府是否适格被告上。 围绕这一焦点也将相应产生一系列法律争议,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和负责征收帮困基金的税务机关及直接实施征收的电信企业是否委托关系?陕政发(1998)4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两者之间如何界定?此外,如果陕西省人民政府不是此案被告,税务机关、邮电部门、电信企业等相关单位究竟谁当被告合适? 诸如此类的问题又形成了新的关注热点。据悉,这些热点已引起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关注,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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