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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持枪抢劫的西安市高陵县公安局民警李军死刑,并对其执行死刑。 这样的人是怎么混进公安队伍的? 李军的户籍在西安市临潼区初中还未毕业,其父李坤太就为其买了一本“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证”,求西安市碑林区政府招待所所长贾新安为李军安排工作。1997年5月,贾带李坤太到高陵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吴毅瑞家。吴发现毕业证是假的(李也承认是买来的),且无学籍档案,仍亲笔给李军填写了《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接收人员报批表》、《求职登记表》。同年7月15日,吴找到高陵县运输公司副经理商清金,在3张表上盖了公司的公章。之后,吴又找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杜耀春,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接收人员报批表》上盖了县交通局的公章。吴对商、杜说:“只用你单位公章,不在你单位工作。”随后,吴在以上两表公章加盖处亲笔填写了“同意录干1997.7.15”的字样。吴带李坤太到本县就业局,为李军办理了《西安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卡》。 7月18日,吴对本局局长赵军民介绍,李军是市招录处白某的“关系”,请赵同意将李录干。赵既未审查李军的毕业证、户籍证、学籍档案等招干资料,也未召开局办公会议研究,即于当日让办公室主任在李军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接收人员报批表》上分别签上“同意录为国家干部”、“同意”,并加盖本局公章,办完录用手续。吴毅瑞将这些录用手续交给李坤太,李带着录用手续到西安活动。 同日,赵军民在西安市人事局批准李军的《干部录用通知书》上批了“办,公安吃财政”的字样。同月19日,县人事劳动局给县公安局开具了李军的干部介绍信。县公安局将李军分配到通远派出所工作。同年12月16日,县公安局向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发出请示报告:“经县局研究,同意李军调入我局工作,专此报告,请批示”。市局政治部并未考查核实李军的学籍、毕业证、招干等档案材料,也未按规定报陕西省公安厅核准,就于1998年2月25日批复:“同意接收李军同志到你局工作。” 然而,穿上了警服的李军并未好好工作,却干起了持枪抢劫的勾当。1999年10月2日,李勾结农民刘琦、杨根虎到渭南市富平县持枪劫了一辆价值2.6万元的“昌河”面包车。抢劫时,李军动手用铁丝勒司机的脖子,还开了一枪,把车顶打了一个窟窿。并将抢回来的车明目张胆地放在自己派出所的院子里,供自己和同伙使用。被派出所扣留后,他又将车偷了出来。同年11月1日,李又勾结上述两农民到咸阳市泾阳县,持枪抢劫了一辆价值5.86万元的桑塔纳小轿车。1999年10月20日,李军勾结农民杨根虎、陈根宝在高陵县城手持匕首、菜刀,抢劫价值1600元的手机一部。1999年11月5日,李伙同农民刘琦、杨根虎在高陵县通远镇盗窃彩电、电话机、热水瓶、香烟等物价值1800元。 直至1999年11月6日,李军因持枪抢劫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的第二天,赵军民才将李军的档案交出。 李军已因其所犯罪行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人们不禁要问,把关的人该负什么责任呢?(本报记者张生华西安1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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