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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讯 普通市民可参与立法,有权对地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14日,《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中对立法过程中市民有权参与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法规草案审议的民主性,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可以组织市民旁听。(黄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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