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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消协秘书长案后有案 判决后家属反赔一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7日08:36 中国青年报

  因为新买的自行车上一个小零件质量问题,一位消协秘书长竟然被活活气死在百货商场;而更难以置信的是,由于问题迟迟没有妥善处理,死者尸体在事发商场竟然停放17天之久!期间,死者家属与百货大楼各自分发传单,互相指责,从而使一件不复杂的事情,逐步发展、扩大成为一场震动中原的社会事件,从而引发了案中案。个中的法律问题更是争执不休。

  三次开庭,备受公众关注的河南新乡市新中区消协秘书长周在烈尸横商场案,11月14日下午由新乡市新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死者家属赔偿原告新乡市百货大楼经济损失25000元;反诉被告新乡市百货大楼赔偿反诉原告死者家属因周死亡各项损失计款9458.49元,上述两项互折抵,死者家属赔偿新乡市百货大楼经济损失15541.51元。

  消协秘书长气死之后事态扩大

  因为周在烈身兼三职:新乡市新华区工商分局副局长、新华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和新华区政协委员,所以他猝死在百货大楼,尸横事发现场,其家属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又在百货大楼扯起条幅,这件事在新乡市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在此期间,为争取群众的舆论支持,双方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传单大战。6月27日死者家属首先向群众散发了题为《劣质产品态度恶劣断送人命》的白色传单,将事情经过公之于众。之后他们又分别于6月30日、7月8日、7月14日、7月21日散发了《周在烈遗体为何至今还在大楼?》等4项说明事情发生经过及进展的白色传单。而百货大楼也不甘示弱,分别于6月28日、7月10日、7月15日、7月22日等向群众散发《新乡市百货大楼“6.26”事件真相》、《横尸商场法理不容,讹诈落空继续惑众》等反驳死者家属的数份红色传单。一白一红两种传单,对于同一事情分别做出各自不同的解释,一时间在新乡市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街谈巷议的焦点。

  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社会各方面都感觉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终于在7月16日下午,死者家属接受了新乡市工商局的调解,接收市工商局转来百货大楼的3万元现金,同意先将尸体移走,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当晚8时30分,公安机关出动数百名公安干警维持秩序,死者家属将周在烈的尸体从百货大楼移到了市殡仪馆。然而对于此次移尸事件,百货大楼却在之后的一张传单中说,“在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在数百名公安干警戒严的威慑下,尸体被迫搬出大楼,讹诈不成落个灰溜溜的下场”,并且说死者家属拿到的3万元钱纯属子虚乌有,百货大楼根本没有出一分钱。结果招来死者家属将众多新闻单位关于此事发表的文章进行复印,张贴在几个特制的展板上,摆放在百货大楼旁边的人行道上供过往市民观看。

  商场起诉尸横商场侵犯经营权

  8月1日上午8时许,新百大楼诉周在烈家属尸横商场17天案在新华区法院开庭,大楼认为死者家属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商场的经营活动,同时也侵犯了法人的经营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经营损失103472元。

  而作为死者的家属,万没想到自己反坐在被告席上。面对新百大楼的起诉,死者家属辩称,周在烈是被百货大楼恶劣的服务质量和态度气死的。遗体停在百货大楼,不是我们的主观过错造成的,我们也没有违法,没有实施违法的行为,当然就构不成侵权,更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死者家属又当庭提起反诉,要求百货大楼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对造成周在烈死亡和对其子周延龙、其妻宰金花及其家属造成名誉侵权一事,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403121元。

  9时许,鉴于死者家属提出反诉,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合议,以决定是否受理此反诉。经过10余分钟的合议,宣判长宣布:受理反诉,休庭择日再审。

  二次开庭聚焦五个法律问题

  9月1日,此案在新华区法院再次开庭。由于案情复杂,该院在公开审理之前,于8月30日开了预备庭。

  此次公开审理,吸引了数百名群众旁听。合议庭成员由原来的3个增加到5个,院长亲任审判长。根据双方争议情况,法庭将调查的重点确定为5个:周在烈尸体被停放在百货大楼四楼一事,是否构成对百货大楼的侵权;在此期间,是否给百货大楼带来经济损失;周在烈死亡的原因及过错责任承担问题;由于周在烈的死亡而给宰金花、周延龙带来的损失问题;宰金花、周延龙提出的名誉侵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百货大楼称周的遗体在大楼内停放17天,使商场利润受损,加之新乡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在百货大楼调查期间的吃喝费用,使百货大楼蒙受损失。百货大楼给周在烈的家属提供的毛巾被一床和塑料布一块,也被作价90元,计算在索赔之列。

  周的家属在反诉中提出,之所以当时没将遗体移走,是因为大楼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在此后对此事的调解中,新乡市政府工作组和大楼曾两次拟好了“调解协议书”,称考虑到家属的困难,大楼同意一次性支付3万元的抚慰金,同时撤回起诉书,条件是死者家属向大楼打一个借条,从此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但遭到周在烈家属的拒绝。据周的家属说,7月12日,收到新乡市工商局转来百货大楼的3万元之后,才将遗体撤离商场。

  然而,在审理时,百货大楼拒绝承认3万元是大楼所付。

  开庭前一日,百货大楼在报纸上发文说,大楼的童装商场4月至8月,销售额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0%。周的家属称,既然大楼的经营因停尸受到影响,为何同在四楼的童装商场的营业额会大幅上升?家属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大楼所提供的证人大多是本单位职工,因此对其提供证言的事实性表示怀疑。

  经过法庭审理,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查证,决定暂时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定期宣判。

  三次开庭引出“20%赔偿责任”

  11月14日下午2时30分,历经5个月后该案终于在该市新华区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

  由于原告(商场)的维修工在售后服务中言语不当,引起周在烈情绪激动病发死亡,是一个诱因,与损害事实存在偶然联系,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周在烈的死亡补偿金应当依据1999年度新乡市市区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206.88元为基数,按10年计算,计款42068.8元;

  两被告要求按照河南省年均收入2973.11元为标准,按5年期计算赔偿周在烈母亲郭秀英扶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周在烈兄妹七人予以均摊,郭秀英的抚养费应为2123.65元;

  上述各项赔偿合计47292.45元,对此原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款9458.49元。

  被告宰金花作为周的妻子,被告周延龙作为周的儿子,均有义务妥善安置周在烈的遗体,而其却在原告经营场所四楼停放尸体17天,并在停尸期间在原告的门口扯挂横幅,悬挂遗像,摆放花圈等,严重妨碍了原告合法正常的商业经营,构成民事侵权。考虑两被告经济负担能力及原告对周在烈死亡负有适当赔偿责任,两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

  二者相互折抵后,死者家属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新百大楼15541.51元。

  一审宣判后,当庭顿起骚动。而死者家属针对此结果激动难抑:“苦等几个月,得来这结果,我们拿什么为已在殡仪馆冷冻5个月的亡灵送行?我们坚决上诉。”

  针对判决,新百大楼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也要上诉,而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则无奈地指出:既然法院认定原告在服务过程中不当的语言是周死之诱因,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二八分的责任划分确实不公。再则,死者家属在赔偿新百大楼经济损失的划分上没有按二八分。这很难体现保护弱者的社会道义。

  休庭后,旁听的死者家属走出法院后悲情难捺。他们在马路上扯着“冤魂难安,誓讨公道”的横幅,忍不住嚎啕大哭,并与前来旁听的新百大楼部分职工发生口角,引来上百名市民围观。

  “三万元”至今仍是谜

  7月12日晚,周的家属在收到市工商局转来百货大楼的3万元后,主动将尸体移至殡仪馆,直至今天,新百大楼也予否认,而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则称“反正钱不是工商局出的”,一审判决也未认证此3万元之来历,究竟谁的3万元至今是个谜。

  消协秘书长横尸商场事件时间表

  2月22日,周在烈在新百大楼购得一辆26型凤凰自行车。

  6月26日下午4时许,周如约到大楼维修自行车,因与维修人员争吵,猝死在商场,尸横事发现场。

  6月27日上午,新百大楼提出借给家属2万元,将周的尸体安葬,然后通过法院解决。周的家属即在商场门前扯出横幅并向商场索赔50万元。

  6月27日下午,新乡市政府责成公安、工商、商贸等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周的家属主动将横幅扯下。

  6月28日上午,新百大楼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家属索赔50万元是讹诈行为。

  6月28日至8月15日,双方展开传单大战,期间,市政府调查组撤消。

  7月5日,死者家属向河南省消协投诉。

  7月6日,新百大楼以周的遗体放在其经营场所侵犯其经营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周的家属告到新华区人民法院,索赔10万余元。

  7月12日,新百大楼职工上街游行。

  7月12日晚,周的家属在收到市工商局转来百货大楼3万元后主动将尸体移至殡仪馆。

  7月17日,周的家属以7月14日的《中国商报》刊《新乡市公安部门采取措施,新百大楼内尸棺被强行抬出》一文失实为由,状告该报名誉侵权。

  8月1日,新百大楼起诉死者家属一案在新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当庭反诉,并索赔40余万元。

  8月29日,新华区法院针对中国商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作出第588号民事裁定,死者家属状告中国商报社名誉侵权案移交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8月30日上午,新华区法院对此案开预备庭。

  9月1日,新华区法院再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当庭未宣判。

  9月30日,周的家属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新华法院第588号民事裁定。刘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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