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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界对《婚姻法》修正案发表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7日10:44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陆扶民\通讯员仁达)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天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讨论新《婚姻法》修改正案(草案),与会人员发言相当积极,间中还伴有争论。据悉,这些意见综合后将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非婚生子女地位应比婚生子女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是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提出对此进行修改,但讨论中还是有人提出修改意见并有较大争论。

  一名女法官认为,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能提供费用时,而家庭经济能力又不好时,应该让婚生子女首先得较好的培养,如只让婚生子女上学。也有的人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也应承担扶养的责任。

  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张民安博士则一语惊人,认为非婚生子女要婚生化,其地位应比婚生子女高,以抑制非婚生子女的大量产生。他举例说,德国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规定得非常细,如生母有义务向国家披露生父的身份、生父在生前要将一部分遗产分给非婚生子女、由生父将20年的扶养费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祖父母,因此,德国的非婚生子女非常少。

  与会的一些女士则认为张民安的观点太过理想化,不适合中国国情。因为,国内非婚生子女大多是因为生父素质不高所产生的,再者,这样做可能还会鼓励非婚生子女的大量产生,便宜了第三者。

  分居一年就应准予离婚

  张民安还有一个“前卫”的观点:离婚标准越松对女人越有利。他认为,现在有一些人认为离婚标准规定得越严越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这种思想比较“左”。因为现实是,女方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提出离婚,而男方如果铁了心要离婚,法院是一定会判离婚的。那样倒不如将离婚条件定得松一点,让更多的人离婚后形成“二手市场”,让离婚妇女更易找到再婚伴侣。为此,他建议将草案中分居两年准予离婚的规定改为分居一年。

  “两年改一年”的建议得到了与会者的普遍赞同。暨南大学一位女法律专家认为,分居满两年才准予离婚,很难保证男女双方在分居期间履行忠诚义务,也很不人道。特别是男方很难做到。

  “一夜情”不能成离婚理由

  修正案(草案)中对离婚条件列明了7条,其中一条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人认为,不如将“其他情形”写明为姘居、通奸、“包二奶”等,否则,“一夜情”、嫖娼等行为也有可能成为离婚的满足条件。

  过错方应给精神赔偿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样一项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项新规定,一位法官提出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赔偿费,标准可定为10万元以下。一位大学的法律专家也认为,“第三者”的界入是对无过失方的配偶权的侵害,应当给予物质和精神的赔偿。

  军人拥有绝对否决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有几名与会人士对此提出了疑问。有的说,现在不是战争时期,如果过错完全在于军人一方,法院应准予离婚。有人则建议,同不同意离婚,不能完全由军人一个人说了算,法院还应听听军人所在部队上级(团级)的意见。

  夫妻财产约定要公证?

  对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的规定,有的法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公证,否则很容易成为规避债务的办法。有人提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时应主动记录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既易于今后取证,也可以改一改中国人不喜欢婚前约定财产的传统。

  有人则提出,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作证。否则,男方天天洗桑拿、“包二奶”欠下的债务也要女方分担,太不公平了。

  无形资产也要分?

  有人提出,离婚时既要分实物财产,也要分无形资产。有的家庭男方只会读书,一直读到博士,却又以双方无共同语言提出离婚。而女方辛辛苦苦养家,最后分家时家中却一无所有,这样对女方也不公平。

  还有人提出,离婚时一方专用且数量较大的物品(如书籍)也应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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