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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前天,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向患者翁美都给付8万元人民币。至此,这场索赔金额达250万元的医疗纠纷划上句号。 1998年1月,原告翁美都因患双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伴肉芽形成在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听力降低,后发现有纱布遗留在右耳内,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损失249.6万元。(本报曾作报道)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患双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手术前听力为中度耳聋,事实清楚。浙江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定不属医疗事故。而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原告耳内纱条存留并将之取出,导致原告治疗时间延长,其疏忽明显,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对原告就医疗事故提出的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判令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翁美都人民币3万元。乐清市三医自愿补偿翁美都5万元。 潘光林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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