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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杨天勇案7主犯伏法 民警杜培武冤案昭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7日21:08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11月17日专电 昆明市今天在昆明市体育场举行了备受关注的昆明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公判大会,罪大恶极的7名主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伴随着杨天勇等人的处决,昆明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同时得到了纠正。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走过了一段坎坷的人生路。

  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不服提起上诉后,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杨天勇特大抢劫杀人团伙案于今天告破后,7月6日杜培武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目前杜培武尚在医院接受治疗。

  杜培武案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一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二人尸体后被人发现置于一辆牌照号为云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车上,载尸汽车被人从第一现场移动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

  这一案件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视,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讯问,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宣告形成。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 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杜培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被害人……被枪杀……的事实,已有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二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怎么产生的?

  首先得从杜培武一天的日程说起。

  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于上午7时20分乘戒毒所的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20多公里。8时30分杜培武到达戒毒所开始上班。当时杜正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办公室复习。下午下班后他到食堂吃饭,当时有本单位的同事在场。饭后还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天。19时许他又到办公室复习,因当晚办公室所在地要放录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响复习就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他出办公室所在地强戒部的门口时(约19时40分)还碰见另一名同事李颖,回到宿舍约20时,一直在宿舍呆着到21时多才从宿舍出来拿着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黄建忠,他和黄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之后到戒毒所大门口打电话回家问保姆其妻王晓湘回家没有,保姆说没有,杜又打两个传呼找王,也没有回音。此后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王晓湘,但仍无回音。打传呼不回的现象是两人恋爱、结婚近六年从未有过的,杜培武感到很诧异。

  21日上午上班后,杜培武又打电话到王晓湘单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问王晓湘下落,她单位领导说没有看见王上班,杜又问是否请过假,领导说也没请过假。这种现象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杜培武担心妻子出什么事,便开始寻找,同时把情况向戒毒所领导作了汇报。当时他担心妻子出车祸或者碰到什么意外事故,为此打电话到所有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还通过市局情报资料处查询全市是否出现过不明尸体的情况。但王晓湘仍杳无音信,杜培武焦虑不安。当天下午通讯处王晓湘领导、戒毒所杜培武领导都来到杜家,帮助他寻找,但依然没有消息。这时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么事了,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于是向“110”报了案。

  到22日上午王晓湘仍无音信,杜培武认为最大的可能是王晓湘出什么事了。22日下午14时左右,戒毒所一位领导来到杜家,问杜培武吃饭没有,说没有吃就到下面吃。杜培武便和他一块下楼上了一辆车,车开到云南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大门口时停下了,突然从汽车两侧上来几个人将杜培武按住,全身上下搜他的身,杜培武因妻子失踪早已吓得六神无主,见此情景更是受惊不小,他大声问:“你们是什么人?你们干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话,他又问邀他下楼吃饭的领导:“他们是不是抢人的?”还是一阵沉默。这时车又重新上路,一直开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几个搜他身的人把他带到支队四楼的一间大办公室,让他坐在那里一直坐到下午5时,才把他交给专案组。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竟然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在被扣押审查期间,杜培武终于从办案警察口里知道了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事,知道自己被怀疑为杀人凶手。他一方面为妻子的不幸而伤心,一方面又为自己被定为杀人嫌疑而难过。

  审查10天以后,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与此同时,专案组内查外调的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此即俗话所谓“测谎仪”测试,市中级法院的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试,他们出了若干组题目要杜培武回答,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问:“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等。杜培武据实作了回答。测谎仪在一些问题上认为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据此办案人员信心有所增强以为胜券在握,现在已是让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的时候了。于是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发生了一场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高强度”审讯。

  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怎样对“二王”关系怀恨在心,怎样骗枪杀人,怎样抛尸,怎样选择第一现场……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杜培武于7月28日分别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并向驻所检察官展示他手上、脚上、膝盖上受刑被打后留下的伤情,次日即7月29日,该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干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为杜培武验伤、拍照。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诉书》,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谈自己的理由。他说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他年前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丢弃呢?至于“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他衣服上的泥土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只有表面近似的联系,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类同”不能作为作案的证据。

         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

  2、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

  此外,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笔录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再则,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又则,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认为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1、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2、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3、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4、杀人凶器──王俊波自卫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二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面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感到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

  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这回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较多的有利条件,外罩一件风衣将这一有力证据带进法庭。开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杜培武还使出了最后一招: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据法律是无效的,但他所做的这一切被法庭漠视。

  这次开庭,律师又针对公诉人“拾遗补缺”般的补充及说明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明确指出:“控方所进行的补充和说明,不仅没有解决说明其取证的合法,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存在,其所举证据系违法所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办案人员一致认定杀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属,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反而成了“无稽之谈”了。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

  出于求生的本能,杜培武于1999年3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杀人动机无证据证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本案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为由希望省高院认真审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二审辩护词》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同年10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个判决说:“……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上诉意见和辩护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本院认为在量刑时应予注意。”因此,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一审判决后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给亲人的遗书中说,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毁掉的。他并且说,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网以后才能洗清。

  五

  杜培武的预言在两年以后终于实现了。2000年4月23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车离奇失踪。警方得到报案通过严密监控,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柴国利交代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惊天罪行。尔后,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后落网。据这伙犯罪嫌疑人交代,从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他们共杀害19人(其中警察3人,联防队员3人,现役军人1人,女性2人),杀伤1人。共盗抢机动车20辆。在被杀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晓湘。“二王”系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并抢走王俊波所配“七七”式手枪。到了这个时候,杜培武才被一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证明他是清白的。但他不仅已度过了26个月的非人时光,而且经历了从无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过程。

  云南省和昆明市主要领导迅速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解决这一冤案。

  一个无辜者转瞬就会成为一个凶残的“罪犯”?杜培武案引起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令华指出,杜培武案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例,司法部门应从此案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思想素质,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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