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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职工劳务纠纷猛增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9日03:24 中国青年报

  山东省某事业单位青年女工陈某,5个月的产假单位只发给她两个月工资。更让她不解的是,11月14日,当她兴冲冲地上班时,领导告诉她:“没有工作安排给你,回家呆着吧。”昔日的“骨干”,因为生孩子,眼下只得下岗了。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妇联获悉:自省妇联开通“妇女热线”以来,共接到咨询电话600多次,其中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与所在单位发生劳资纠纷的占30%,今年已达上百件。投诉者基本是青年女性。

  据山东省妇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此类投诉明显增多,涉及的行业比较广泛,单位类型包括合资企业、私企及事业单位等。

  育龄女职工遇到的问题包括: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或只签短期合同,女职工一结婚,就不再续签合同;怀孕、生孩子期间,女职工被辞退或下岗;休完产假上班时,被转岗或待岗;休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或只发生活费,不能享受企业的所有福利待遇;生孩子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费用,单位不给报销或按一般医疗费给予部分报销;单位将产假视为一般病假,累计超过一定时间就不能长工资等。

  山东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陈佩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关于医疗费用,劳动部门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早已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刘趁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据记者了解,山东省今年以来的上百起此类投诉,获得圆满解决的不足一半。主要原因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女职工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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