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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应使用法定文本 -一年内产权无法登记可退房 -面积不足部分加倍补偿 -欺诈售房的加倍赔偿损失 本报福州11月18日电《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今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以专门保护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全国尚属首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主任余金满称,该《条例》把商品房与拆迁安置房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 针对现有房屋消费产生纠纷的实际情况,该《条例》要求经营者在销售或预售房屋时,应当告知消费者房屋的坐落、环境、结构、质量、批准销售的文件、物业服务等情况,特别是应当告知房屋的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房屋权属受限状态、面积构成与计价内容、交付房屋的装修与设施等情况,以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 《条例》针对当前房屋买卖合同与广告不一、合同与总体设计不一、合同与履行不一等引发消费纠纷多发的问题规定,房屋买卖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把房屋建筑的平面图列为必要附件,消费者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他事项的,合同应当作补充约定。 在权益保护方面,该《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提供房屋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量文件、权属登记文件或其他有关凭证,并承担对房屋的保修责任;因房屋权利受限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换房,并赔偿损失;逾期满一年未能交房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经房屋测量机构检验测定,房屋面积不足的部分,经营者应当加倍予以补偿,并承担测量费用和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对于房屋经营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条例》特别作了明确的认定及惩罚性规定,凡属销售违法建设的房屋、同一房屋重复销售的、隐瞒房屋权利受限情况、虚假承诺诱骗购房等欺诈形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颇具新意的是,该《条例》还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有权对侵害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闽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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