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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京11月16日讯(记者崔洁报道)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市煤气总公司不服江苏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报对此案的一审、二审作过详细报道),近日终于有了结果。经江苏省工商局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对此案进行了复查,最终认定南京市中级法院(1999)宁行字第38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决定撤销该行政判决书,维持江苏省工商局对南京市煤气总公司的处罚决定。 1999年3月24日,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在新装管道煤气时要求用户限定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为此,江苏省工商局依法作出苏工商案字(1999)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煤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决定让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同年4月8日,煤气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鼓楼区法院递交了诉状。7月12日,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煤气总公司败诉。煤气总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12月9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改判煤气总公司胜诉。二审判决后,江苏省工商局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今年9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 11月10日,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质证后,经合议庭评议,当庭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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