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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企业劳动合同定“框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0日15:09 中新社网站

  中新重庆网11月20日消息:“工作3年内不准生小孩”、“一切必须服从老板”、“公司就是你的一切”……而 今,这些由老板订下的规章都不算数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的《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 出台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依法,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布,才能约束职工。

  这项“办法”在限制老板“乱来”的同时,也对老板“放权”:因调整劳动组织,技术改造以及转产需要。老板 要调整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老板可“开销”职工。

  另外,针对不少“黑心”老板利用试用期大量淘汰工人的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出台的“处理意见”规定 :单位招人,必须先签劳动合同才能试用。

  试用期限究竟该是多长?有关文件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试用期和合同期“挂钩”: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 期不超过15天;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天;合同期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当然,在试用期间,如果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老板可以随时炒员工的“鱿鱼”。

  文件还对双方再续“姻缘”作了强调:合同期满,而员工没走,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期限,应包含形成事 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且从协商续订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据《重庆晨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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