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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出具体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0日19: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时作出的具体规定。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1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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