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起持枪抢劫人大代表案日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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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2日09:11 法制日报
本报兰州11月21日电:(记者罗成志)今年5月29日持枪抢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酒泉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鸿烈一案,11月17日由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柳发德、陆毅二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公诉,2000年5月初,柳发德、陆毅二人预谋抢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酒泉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鸿烈。5月下旬,二人携带事先准备的非制式手枪等作案工具来到嘉峪关市,准备实施抢劫。5月29日18时35分,马鸿烈乘车回家,陆毅将马鸿烈已回家的情况电话告诉柳发德,并乘出租车跟随马鸿烈的车到胜利街区小区门口接应柳发德。18时45分,当马鸿烈回到家门口,打开防盗门时,柳发德冲到楼梯转弯处持枪对准马鸿烈喊道:“不许动。”马鸿烈见状迅即向柳发德扑去,柳发德大喊:“我开枪了!”便连续两次扣动扳机,都未打中。马鸿烈乘机抓着柳,二人从楼梯上滚了下来。闻讯出屋的马鸿烈之子与他人将柳发德抓获。陆毅见柳被抓即乘出租车逃走,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柳发德、陆毅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犯非法买卖枪支系为抢劫犯罪做准备,柳发德在抢劫过程中向被害人开枪的行为系抢劫犯罪行为的延续,应从重处罚。另外,二犯虽分工不同,但抢劫的目的一致,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二犯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能得逞,但二犯精心准备,持枪抢劫,在被害人反抗时竟开枪射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不予认定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分别判处柳发德、陆毅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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