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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11月22日消息:为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外投资者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新疆政府21日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规定》共4章28条,详尽介绍了新疆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投资保障措施。政策规定,新疆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新疆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及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克尔柯孜克孜勒苏自治州及国家和新疆划定的贫困县、新疆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的,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区外投资者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补贴。在自治区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对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种树种草的投资者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到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在新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来新疆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此外,新疆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还规定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开发以及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等领域开发,所享有的税收、用地、进出口等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新疆政府在新出台的政策中还规定,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计委、工商、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需要逐级报批的,在30日内办结批复。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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