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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王小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规定,严格禁止本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 规定的具体要求包括: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所辖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院长、副院长以及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审判监督庭、执行办等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活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拍卖、变卖、评估等中介活动等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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