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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置下岗职工有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3日07:03 中国青年报

  本报青岛11月22日电 (记者刘声)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青岛市近日出台了新政策:协保人员可持有关证明另行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可领取4000元经济扶持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享受医疗保险等。

  新政策规定: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下岗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付给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与企业签订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协议,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待遇;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签定了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的协保人员,可持有关证明另行择业;下岗职工在2002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可到青岛市、区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4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扶持金,并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女满43周岁、男满53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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