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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宁波11月22日电(记者曾祥生、通讯员倪君本报道) 由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伟昌特大走私、合同诈骗案,经该市中级法院审理,已于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伟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万元。 陈伟昌原任宁波中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陈伟昌以宁波中物公司名义与深圳中物公司签订了两份电解铜通关及购销协议。同月和3月,数量分别为999余吨和996余吨的电解铜分别运抵宁波镇海港和北仑港。陈伟昌获得正本提单后,即委托他人向宁波海关进行虚假报关,共偷逃应缴税款586万余元。通关后,陈向深圳中物方谎称尚未通关,将电解铜低于约定价销售,共得赃款3299万余元人民币。除支付深圳中物方1245万元外,余款2000余万元均用于偿还有关债务。 1998年2月17日,陈伟昌以宁波中物名义与深圳中物签订了650吨价值800余万元的矽钢片代销协议。陈获取该批货后,遂转让给宁波某公司,用以抵所欠对方货款。案发后,上述矽钢片已被宁波市检察院追回并发还深圳中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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