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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晓亮、通讯员张汉舟、蔡喜贵、朱可胜报道) 湖北省武汉市一名挪用单位货款9.9万元的公司经理,被宣告无罪近一年后,于近日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这是武汉市、汉阳区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结果。 葛声彦是武汉华珍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原经理,1992年12月至1997年5月,他在受聘负责该公司设在西安、湖南的市场部销售工作期间,先后以每盒8.7元至16元人民币的公司内部结算价提取华珍饮品3272件(每件50盒)、冲剂301件(每件24盒)。葛声彦将上述货物销售,在与公司结算时,隐瞒了部分实际收回的货款,先后5次从长沙将9.9万余元的货款电汇至工商银行武汉市汉阳区支行龙灯堤储蓄所其私设的一个账户上,归个人使用。 1997年6月,武汉华珍医药保健品公司对湖南市场部的账务进行审核时,葛声彦将有关账目销毁并擅自离开该单位。1998年3月,汉阳区检察院干警将葛声彦抓获归案。去年5月6日,葛声彦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汉阳区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作出葛声彦无罪的刑事判决。汉阳区检察院认为此判决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不当,遂决定依法进行抗诉,并得到了武汉市检察院的支持。今年7月19日,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对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1月1日,汉阳区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葛声彦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目前,已被收监的葛声彦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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