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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1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规定,严格禁止本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 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指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所辖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院长、副院长以及立 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审判监督庭、执行办等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律 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该规定指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拍卖、变卖、评估等中介活动;不准在本院以 及下级法院机关从事商品买卖、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等商务活动;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机关从事法官制服制作、基建工程承 包、办公设施改造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娱乐、汽车修理等活动;不准与本院以及下级法院机关发生经济 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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