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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贿案为何少于受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3日14:18 扬子晚报

  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被金钱打倒成为阶下囚,而拖他们“下水”的人却鲜见上堂受审。以我省为例,去年至今,我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受贿案1010件1022人,行贿案87件87人,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不少人有了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检察机关放纵了行贿犯罪?

  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一些基层检察院反贪局的领导。

  淮阴市检察院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金淮江、反贪局副局长熊毅,常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卫建、副局长王龙宣等人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从未放松过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据他们分析,行贿案件大大低于受贿案件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不完善。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显然,根据这一条文,为了正当利益而给有关人员送钱送物的,不构成行贿罪;虽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行贿罪。如常州某建筑承包商黄某在承包了某建筑单位的办公楼后,应该单位领导毛某的要求,免费为毛某装修了住宅,因黄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检察机关并未以行贿罪追究其责任。这种情况在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所以,有受贿犯罪不一定有行贿犯罪。而且,什么叫“不正当利益”?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情况,如承包合同、调动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等等,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很难区分。此外,犯罪分子行贿手段花样不断翻新,现有法律难以涵盖。如行贿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住房、汽车等长期“借给”有关人员使用,并包揽一切费用,还有的进行色情贿赂等。

  二是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利益共同体,行贿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一般都不肯轻易交代问题,但行贿人的交代又是证实受贿犯罪的重要证据。为了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对那些能主动交代问题,悔罪态度较好的行贿人“网开一面”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的。

  三是行贿和受贿在数量上并不是简单的对等关系,一个行贿人往往向多人行贿,通过一个行贿人挖出一窝、一串受贿案件的情况并不鲜见。

  他们认为,行贿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因此反腐败除了严惩受贿人,那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也应坚决予以打击。当务之急是完善现行法律,如对行贿罪的重新定义、出台“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扩大到收受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等。特约记者卢志坚本报记者刘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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