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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指出:收养女婴条件严格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3日16:42 重庆晚报

  本报讯 本报21日本版报道了涪陵区第一社会福利院为60名女婴登报寻找父母一事后,引起许多读者极大兴趣,纷纷来电来人咨询有关收养事宜。为此,记者昨日专程到民政部门和福利院进行了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院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愿意收养涪陵区福利院女婴的读者,可以到该院确认女婴后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人士同时严肃指出,如果有人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或者拐卖儿童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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