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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1月20日,河南省国税局干部李艳艳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李艳艳在担任河南省税务局下属利达实业发展深圳公司经理期间,经与河南省利达实业发展公司经理王国强(另案处理)协商,利用职务之便,于1996年1月31日,将河南省利达实业发展深圳公司在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皇岗支行贷款中的1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借给该行皇岗支行信贷部经理谌卫民,供其个人购买商品房使用。大河报(赵宇 李鹏 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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