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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 韦驰 通讯员 陈冠雄)珠海市1999年“三、一九”特大交通事故索赔案,日前由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原告梁其彬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告珠海市柏宁交通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索赔。据悉,这在珠海尚属首例。 1999年3月19日凌晨3时,钟某驾驶大货车与珠海市柏宁交通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猛烈碰撞,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及乘客梁水、梁源琼、梁宏杰、梁土帝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梁水、梁源琼、梁宏杰、梁土帝不负事故责任。 梁水等4名受害人的亲属事后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律师认为:根据《消法》,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受害人家属可向所属单位柏宁集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270余万元。乘客家属遂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柏宁集团。 1999年9月10日,此案在香洲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柏宁”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本案纯属交通事故引发,只能适用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 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亲属(4名死者)作为乘客在乘出租车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发生了依旅客运输合同产生的合同赔偿责任与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要求由经营出租车的实体即柏宁客运分公司与柏宁集团公司承担责任。最后,香洲区法院判决柏宁客运分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323549.25元,被告柏宁集团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不服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除对原判部分内容需作更改和补充外,维持原审判决对其余问题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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