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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称公安条例刑事惩处条文必须保留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6日09:21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香港十一月二十五电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今天表示,《公安条例》中有关刑事惩处的条文是必须的,它们保证 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有秩序地进行。

  对于大律师公会批评《公安条例》因未能符合事前通知机制而把和平集会或游行刑事化是违宪之举,发言人回应 时表示,毫无疑问,为使公众游行及集会须事前通知的机制行之有效,刑事惩处是有需要的。

  他说,此等防范性的条文是必须的,以确保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有秩序地进行。

  在对参与者的惩处方面,发言人指出根据《公安条例》,只有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 继续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才属违法。换言之,参与人士如有合理辩解或对未经批准的集结并不知情,不会构成违法。

  发言人解释说,若只惩处组织者而不惩处参与人士会有困难,因为组织人士有时未必在游行中出现,况且要确认 哪些是组织游行的人士亦未必是易事。

  至于通知的要求,发言人强调七日通知是合理的,因警方需要足够时间调配人手维持治安。

  他强调,最重要考虑的问题是香港的情况,特别是很多地区都有人车争路的挤迫情况。任何进一步的放宽都可能 导致妨碍警方有效维持治安。

  发言人指出,当局并不认为《公安条例》赋予警方过大权力。

  他补充说,条例已有足够保障,确保警方不会滥权。举例而言,警方必须向组织者提出反对或禁止公众游行进行 的原因。同时,组织者如不满警方决定,有权向一个独立的上诉委员会上诉。再者,若警方倘有不合法的行为,任何人士如有 不满亦可提出司法复核。到目前为止,当局并没有接获任何有关上诉机制或程序的投诉,亦不存在上诉委员会未能有效运作的 问题。

  他强调,和平集会的自由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他说,我们必须在和平集会的自由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赋予其他人士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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