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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纪委干部严刑逼供 69岁老人被打死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7日03:13 江淮晨报

  69岁老人被打死  

  这位既非党员又非干部,且已年届69岁的陈安稷老人,是浙江省温岭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退休后被聘为温岭宾馆会计。2000年4月5日,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以温岭“3-23”案件涉案知情人之由叫至椒江谈话,在此期间与外界隔绝,其家属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

  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违规拘禁45天之后,于5月21日,被台州市纪委交给了由其抽调协助办案的天台县监察局副局长陈家跃、天台县纪委纪检室干部翁师君、天台县滩岭乡纪委书记周孝阳、天台县纪委纪检室干部王典铤和台州市界头镇纪委副书记姚志强等五人的手中,让他们对陈安稷进行谈话。然而,就在这天晚上,陈安稷在谈话地点天台隋梅宾馆3105房间,被陈加跃等人活活打死。

  从公安检察机关后期侦查的情况可以看出,当晚五位身强力壮的纪委干部是如何围打年已69岁的陈安稷长达3小时的。谈话开始后,陈安稷认为要讲的问题过去已向台州市纪委讲过。陈家跃、王典铤、翁师君、姚志强认为陈“态度不好”、“不配合”,就一起用手推打陈安稷,翁师君用手打陈耳光,陈家跃还用手抓住陈安稷头发进行转动。见陈安稷态度无大的变化,翁师君、王典铤分别用打了结的湿毛巾抽打陈安稷。

  20时30分左右,周孝阳从外面吃饭回到3105号房间,参与对陈安稷进行逼供。周见陈安稷态度不好,谈问题出尔反尔,就抓住陈安稷的胸襟大声训斥,并和陈家跃等人一起用手推、打陈安稷,还用毛巾抽打陈的臀、肩、头等部位。在陈安稷倒地后,周孝阳就用两手去抓其胸、襟、皮带,由于用力过大,将皮带拉断、裤撕裂。

  22时许,周以“领导”身份和陈安稷“谈话”,但陈仍然坚持该讲的问题过去已讲清了,陈家跃等四人又一次对陈安稷进行逼供,中途翁师君、王典铤进来用毛巾抽打陈安稷。

  22时30分,陈家跃等五人一起和陈安稷谈话,周孝阳揪住陈安稷衣服,从凳上将其拉起,摁在墙上,陈安稷倒地,周就坐其身上,拉下长、短裤,看陈臀部的伤势,并用空调遥控器敲击陈的受伤部位和手心,用牙签戳陈手指、脚趾,用茶叶罐敲打陈安稷。

  23时30分左右,陈家跃见谈话仍无明显效果,遂安排周孝阳、姚志强两人以看管为由继续和陈安稷谈话。5月22日零时30分左右,陈安稷出现呕吐休克、昏迷现象。凌晨1时左右,陈安稷因抢救无效在天台隋梅宾馆3105号房间死亡。五干部伪造现场

  在陈安稷生命垂危时,陈加跃虽然见情立即与天台县人民医院联系救护车,周孝阳骑摩托车去接医生,王典铤和姚志强对陈安稷进行人工呼吸。但是为了怕事情暴露,陈加跃等人根本没送陈安稷到医院作有效的积极抢救,以致凌晨1时许,等医生赶到房间后,对陈安稷进行检查时陈已死亡。

  在陈安稷死后,陈家跃等人不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为了掩盖真相,将陈安稷的尸体搬到另一个房间,清扫陈死时的呕吐物,将打人用的毛巾丢弃,并商量以3103号房间作为谈话地点。就在公安机关对此侦查期间,陈家跃等人对伪造案发现场一事,还居然声称“当时尚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认为陈安稷可能是由于自身的年龄身体因素而死,因3105号房间地面有死者呕吐物,不大好看,所以在出事后将现场转移到3103号房间”。

  在陈安稷死后第二天,在台州市纪委和家属见面会上,台州市纪委有关人员介绍陈安稷死亡情况时,竟然说是“5月21日夜,陈安稷从床上爬起,对看管人员说胸闷,工作人员立即同天台急救中心联系,送至天台医院抢救,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陈安稷死亡原因在真相大白后,当家属责问为什么台州市纪委有关人员当初隐瞒真相、欺骗家属时,台州市有关领导解释说“是由于陈家跃等人事发后伪造现场、欺骗领导的缘故”。

  家属要求查死因

  5月22日下午4时,陈安稷家属接到温岭市政府转达的消息,说陈在天台关押期间死亡,死因据称是“心脏病突发”。

  就在家属未赶到天台之前,台州市有关部门未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已从天台移尸到临海殡仪馆,欲准备火化。当第二天被害人家属到临海提出要把尸体运回温岭殡仪馆进行保管时,被对方以种种借口拒绝。家属提出与纪委领导见面及看望尸体,足足等了两个小时后,才同意到殡仪馆看望尸体,并一再催促快看。尸体看望后,有一位当医师的家属看到被害人头部两面、下颌与颈部之间、手背均有大面积严重皮下淤血、淤斑,认为完全是殴打所造成的痕迹。要求纪委接待人员对死亡作出解释,纪委人员一会儿说属意外死亡,一会儿说死因不明,无法下结论,有待检验鉴定。在询问是否对陈安稷刑讯逼供,有否医院抢救时病情记录和抢救过程记录,因纪委人员既说不清楚,也无法提供证据,从而加重了家属对被害人死于突发心脏病一说的怀疑。因家属心里很清楚被害人生前仅有胃下垂毛病,从无有过心脏病史,而据纪委介绍在5月21日之前对被害人审问期间也没有出现心脏病先兆,所以不可能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为此家属认为被害人完全是在审查过程中因严刑逼供致死。

  5月24日,被害人家属向专案组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强烈要求迅速查明真相,追查凶手,并对他们提出的7点疑问和要求给予答复:提供被害人死亡前三日至死亡期间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的书面材料;死亡前审问记录、详细时间和地点及经办人;发病时间、地点、抢救情况、病情记录、死亡结论直到送尸临海的详细书面材料;在审问时是否有逼供、体罚,要求经办人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在未经家属签字同意前不得将尸体进行解剖和火化,并对尸体实行监管,保证尸体不腐烂等。

  5月27日上午,台州市刑警支队通知被害人家属已对此事立案侦查,并要求对遗体进行尸检。然而就在这前一天,陈加跃等5人集体“投案”,其原因是“在领导的吩咐下,向台州市公安局投案,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5月29日,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四人被台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三人被依法逮捕

  6月5日,被害人家属以悲伤和愤怒的心情向浙江省委、省政府写信申诉,要求严厉查处参与殴打并造成陈安稷死亡的有关人员,并予以法律上的严惩;追究台州纪委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查清此案的动机,如有幕后指使人,则挖出此人,并予以严惩。

  此事引起浙江省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了台州市纪委对此案的汇报情况。6月15日,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被刑事拘留,其中王典铤、姚志强被取保候审。

  6月17日,台州市刑警支队向家属通知浙江省公安厅6月8日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陈安稷全身近30处内外伤。结论是“陈安稷系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导致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并宣布有关其死亡调查的初步结果,结合尸检结论,认为陈安稷死亡是台州市纪委有关办案人员对死者进行严刑拷打致死,告知有关凶手已被刑事拘留并报检察院逮捕等情况。家属提出台州市纪委有关领导在此事件中应负责任,理由有三:陈安稷是被台州市纪委以知情人为由扣禁调查的,则陈安稷的人身安全应由台州市纪委负完全责任,不管陈安稷死于天台还是其他何处,均是死在台州市纪委内部,显然,台州市纪委主要领导应对陈安稷之死负责。这是其一,其次是天台纪委这几个参加严刑殴打的凶手,其动机是什么?他们同陈安稷无私人恩怨,如果说天台这几位纪委人员办案习惯性使用严刑逼供的手段,则陈安稷肯定不是第一个遭此毒打的人,难道台州市纪委领导从未耳闻过?认为这是台州市纪委默许有关人员严刑逼供,可能只是没有想到他们竟然将陈安稷拷打致死。台州市纪委特别将陈安稷从椒江转移到天台,就是想借用天台这几位纪委办案人员的兽行来达到目的。三是在陈安稷死后,台州市纪委领导极力隐瞒真相,在外伤如此明显且还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急于向家属宣布陈安稷死于疾病,对尸体进行化装掩盖伤痕,阻拦家属对尸体进行进一步查看,等等。其目的只是想掩盖其暴行,对凶手进行包庇,以逃脱其罪行。台州市公安局认为台州市纪委有关领导在此事件中没有责任。

  6月20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批逮(姚志强被另行处理)。分别被羁押于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和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陈家跃等四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在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9月1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此案移交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18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四被告身为党的纪检干部,目无国法,对审查对象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台州市纪委被告上法庭

  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追究台州市纪委对被害人陈安稷非法拘禁犯罪的责任。被害人陈安稷既非党员,也非干部,仅仅是一个知情人。而作为知情人,被害人陈安稷积极配合纪委工作,在纪委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了说明,在此种情况下,纪委仍然将被害人关押45天之久直至被害人死亡。这种非法拘禁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对于知道案件情况的党外人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陈安稷拒绝配合,台州市纪委也无权将其扣押。在拘禁了45天之后又被活活打死,这正因为陈加跃等人的知法犯法,无视一名普通老百姓应有的人权而将其迫害致死。

  被害人家属称,之所以强烈要求严惩凶手,追究台州市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是希望将来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不要有第二个陈安稷惨死,不要有其他家属有这样的悲痛,也是为了引起广大纪检干部的充分重视,在今后办案过程中严格按法律办事,各级纪检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对属下进行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让他们意识到放纵或默许内部工作人员违法操作就是一种犯罪,并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已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纪委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成为被告,这在我国司法史上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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