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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不成立 原告最终进班房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7日04:5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崔丽) 原告上海富豪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永富诉法制日报两篇文章侵害其名誉权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于日前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之一的范永富已于法庭宣判当日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拘留。

  1999年2月1日和同年11月17日的法制日报上,分别刊登了题为《富豪公司诈骗多家企业应被查处》和《案外人的利益不容侵犯》的两篇文章,客观披露了原告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搞多边协议、“一女多嫁”,侵害了参与联建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上述两篇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状告到法院。

  法院经过几次公开庭审后认为,上述两篇文章是以净化社会经济秩序、投资环境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文章所反映的内容是基本真实的,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述两文章而使其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的事实,故被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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