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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母女洗澡严重烫伤 法院判赔十二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27日12:38 生活时报

  本报讯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西安市李家村的王姓母女二人在铁一局浴池洗澡时被严重烫伤,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王姓母女诉诸碑林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应的水温超过国家标准、管理疏忽应承担“一定的相应责任”和“次要责任”,王某调节用水温度失当、对女儿监护不力,应承担事故的“主要(使用不当)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等约12万元。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元月22日下午6时许,原告王某带其2岁多的女儿到被人承包的铁道部第一工程局浴池二楼一包间洗盆浴。大约一小时后在她们做最后一遍冲洗时发现水温变烫,惊慌之中,王某女儿跌落浴盆水中,王忙将女儿抱出但其却滑倒在浴盆中。听到呼救声浴池工作人员将二人救起并送往医院。二人烫伤严重,经法院鉴定均为四级伤残,其住院治疗、换药等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原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鉴定致其烫伤的水温至少在70℃以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41万多元。根据国家《建筑给水设计规范》的最高水温标准60℃和相关法律,一审法院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浴池供应的水温超过国家标准,是导致烫伤的根本原因,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铁一局和浴池承包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铁一局房地产处的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王姓母女在最后一次冲洗时未兑好水温而直接使用热水,造成烫伤,他们当时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并进行前期护理,可以说尽到了责任;另外法院所引用的有关水温标准不妥,如果是水温问题首先被烫伤的应是淋浴者,而不会是她们母女,铁一局没有责任。目前双方均提起上诉。本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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