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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林子海 林鹏)倍受关注的飞厦小学学生小郑在上课时眼球被刺伤一案(本报今年1月5日曾作报道)近日由金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两被告(刺伤小郑眼球的小姚的监护人和飞厦小学)各负赔偿责任的65%和35%,共计7.6万多元。 据小郑代理人称,1998年10月12日,飞厦小学学生小郑在上美术课时,因同学小姚与小方争夺剪刀致剪刀刺入小郑的右眼,造成严重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小姚、小方都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而飞厦小学对学生在校学习时未尽监护责任,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向金园区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小郑各种治疗、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元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郑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共为76385.18元。小姚是这起事件的直接主要责任者,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费的65%计49650.4元;小方与损害事实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飞厦小学在学生上课期间未能切实履行管理、看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费的35%计26734.8元。同时,法院认为小郑请求赔偿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的标准偏高,依法不予支持。但小郑家人不服,表示将上诉。(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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