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
本报讯: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上海实施医保改革方案于今年9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从12月1日起先试点,以后陆续在全市实施。本报今日全文刊登上海医保改革的实施方案(见第5版)。 据悉,根据国务院决定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的原则是:努力使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现新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保障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关于改革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两项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单位缴费的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其余30%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则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实施方案规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一般门急诊以及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根据实施方案建立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制度,用于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职工一般门急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此项保险费用。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时,支付比例根据老人、中人、新人以及中人、新人在职时和退休时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最高为85%,最低为50%左右,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时,比例为80%。实施方案还制订了一系列改革配套措施。
|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