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贪挪用公款四百万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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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7日18:39 生活日报
本报临沂讯 备受各界关注的原山东临沂坪上玻璃厂厂长李洪梅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一案,近日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洪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已62岁的李洪梅,原任山东临沂坪上玻璃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山东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自1995年12月至1998年2月先后54次私自挪用玻璃厂、东方玻璃有限公司的公款共计3910488.53元给外商宋某某的独资经营企业??莒南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经营目的,为自己从中获取好处。
另外,李洪梅还利用职务之便,自1996年1月至1998年4月,采取虚开发票,用公款购物报销等手段,贪污公款及实物折款共计238822.78元,其中10万现金用于支付给其情妇作“了断费”,其余现金物品被其个人及其家庭挥霍使用。同时,李洪梅还利用职务之便自1997年2月至1997年10月,为给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先后收受供货单位江苏省东海县安峰石英砂厂和淄博市临淄区齐都油灰厂负责人贿赂的现金200000元。 (通讯员 胡友章 李政国 记者 林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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