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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应邀担任“全国电视法制节目奖”的评委,突击观看了许多电视节目。大概由于专业的缘故,我对其中那些涉及警察刑讯逼供的内容格外关注。当然,打人者不仅有警察,还有“准警察”,如联防队员和保安员等。然而,令我的心灵受到更大震撼的却是那些打人者———他们既非凶神恶煞,也非悍匪恶霸。平日里遵纪守法通情达理的人,为何在审讯和执法时竟这等残暴?! 也许,“打人”是人类一种潜在的本能或需要。平时不打人,是因为没人让打。一旦可以名正言顺地打人而且对方不能反抗的时候,就心安理得地去打人了,并且从中获得一种发泄之后的快感,一种成为强者和胜利者的满足。据说,许多人在当警察之前从来没有打过人,但是当上警察之后就逐渐养成了打人的“习惯”,大概因为他们手中有了打人的“权力”。当然,这里所说的“权”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讲,警察打人不是个人素质的问题,不是少数人品质恶劣的问题,而是行为环境的问题。人的行为是需要约束的,在没有约束的环境中,人的行为就会受自然本能的驱动,变得为所欲为、野蛮粗陋。许多警察正是在这种缺少约束又不乏激励的环境中“学会”打人的。由此可见,要遏止刑讯逼供,关键是要在执法环境中形成一种有效的行为约束机制。 最近听一位大城市工作的警察说,现在不敢轻易打人,因为城里人都懂法了,动不动就去告你。这就是一种行为约束机制,即执法对象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对执法者行为的约束。不过,执法对象属于执法活动中的弱势群体,完全靠他们的自我保护去约束执法者的行为难以奏效,还要有相关制度的约束力量,包括刑罚对刑讯逼供的威慑力量。 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刑讯逼供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的审判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刑讯逼供的受害人当时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能力时,又因为时过境迁,难以再拿到充分的证据。即使由检察官或法官介入调查,也由于知情人多为警察,取证困难重重。 为了强化刑罚的制约机制,笔者建议在刑讯逼供案件的审理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由被告人(被指控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规定符合司法证明的规律,因为刑讯逼供的被控方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另外,法律明确规定由执法人员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对执法人员形成更为有力的行为约束力量。面对难以规避的刑罚,执法人员在讯问等执法活动中就必须小心谨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举证责任倒置是遏止刑讯逼供的一把“尚方宝剑”! (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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