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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电信服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里所指的巨额电信费用,《条例》界定为:“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5倍以上的费用”。 《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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