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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被金钱打倒成为阶下囚,而拖他们“下水”的人却鲜见上堂受审。以江苏省为例,去年至今,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受贿案1010件1022人,行贿案87件87人,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不少人有了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检察机关放纵了行贿犯罪?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一些基层检察院反贪局的领导。据他们分析,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不完善。《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这一条文,为了正当利益而给有关人员送钱送物的,不构成行贿罪;虽然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行贿罪。 如某建筑承包商黄某在承包了某建筑单位的办公楼后,应该单位领导毛某的要求,免费为毛某装修了住宅,因黄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检察机关并未以行贿罪追究其责任。这种情况在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且“不正当利益”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此外,犯罪分子行贿手段花样不断翻新,现有法律难以涵盖。如行贿人把住房、汽车等长期“借给”有关人员使用,并包揽一切费用,还有的进行色情贿赂等。 二是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利益共同体,行贿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一般都不肯轻易交代问题,但行贿人的交代又是证实受贿犯罪的重要证据。为了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对那些能主动交代问题,悔罪态度较好的行贿人“网开一面”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的。 三是行贿和受贿在数量上并不是简单的对等关系,通过一个行贿人挖出一窝、一串受贿案件的情况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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